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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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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顶山新华四矿矿难一审宣判

事故矿长首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死缓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11-17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本报平顶山11月16日电(记者韩俊杰 实习生王水涛)今天下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致76人死亡的“平顶山新华四矿矿难”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新军(原矿长)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韩二军(原技术副矿长)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侯民(原安全副矿长)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邓树军(原生产副矿长)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袁应周(原矿长助理)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一审宣判后,五名被告均提出上诉。

    这是我国法院首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矿难责任人。在以往,重特大矿难事故的矿主往往以重大事故责任罪获刑,最高刑罚仅为7年有期徒刑。

    2009年9月8日,新华四矿由于井下因冒顶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积聚大量高浓度瓦斯,而瓦斯传感器被破坏无法正常预警,煤电钻电缆短路产生高温火源引发瓦斯爆炸,致76人死亡、2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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