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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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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禁止怀孕百天者擅自堕胎”的规定2003年已经出台并执行

老法规缘何引起新争议

本报记者 任明超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11-18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日前,一则题为“海南出台新政:禁止怀孕百天者擅自堕胎,违者无生育指标”的报道被大量转载并引起广泛争议。报道中的新政是指《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消息一出,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便很快做出更正称,《规定》早在2003年就已经出台,直至今日都在执行,并且中途未做过任何修改。

    据悉,《规定》是2002年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第八号部长令,由国家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部署,全国各省区市统一执行的国家级法规,而不是海南自己出台的省级法规,现在全国各省区市基本都在执行此规定。

    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台该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这在规定的第一条中有明确表述。

    目前,广大网友讨论的焦点不是追究新规定还是老规定,而是关于规定“为何要定在怀孕14周后不得堕胎”、“该规定的实施会不会导致非婚孕妇和一些想要逃避处罚的已婚孕妇流向非法医疗诊所”,以及“为何该规定出台实施多年而大部分人却不知道”等问题。

    海口市民小刘觉得,不管是新规定还是老规定,不能随意鉴定胎儿性别虽早有耳闻,但禁止怀孕14周后擅自堕胎真是第一次听说。这怀孕14周后不得擅自堕胎的标准究竟是如何确定的,为什么怀孕14周前做流产手术完全根据个人自由,不需要任何手续和证明,而14周后则需要所在单位、街道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医院才能给做,确实有点弄不明白。小刘认为,虽然该规定出台多年,但大多数市民却不知道,媒体报道后仍能引起众多争议,至少说明相关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做得确实有些不到位。

    对此,海南省计生委的负责人解释,对于“怀孕14周以上不得随意堕胎”的说法,正确的表述应为“怀孕14周以上不得随意人工终止妊娠”。之所以确定怀孕14周后不得随意人工终止妊娠,是因为在怀孕14周左右的时候,通过羊水穿刺的方法基本能确定胎儿的性别,而14周前则很难鉴定胎儿的性别,5个月之后通过B超也可以鉴别胎儿性别。该规定就是为了禁止鉴定胎儿性别后随意人工终止妊娠。

    该负责人同时称,羊水穿刺和提取胎儿组织的方法对医疗机构的要求比较高,风险很大,一般的诊所是不能做的,只有一些比较正规的大医院才能进行,因此大家不必担心该规定的出台会导致非婚孕妇和一些想要逃避处罚的已婚孕妇流向非法医疗诊所。

    该规定施行多年非法医疗诊所并未“红火”正说明了这点。目前,做流产手术的绝大部分是因为孩子不健康,有的是因为家族遗传病或先天缺陷;也有一些人是因为怀孕前吃药,感觉对孩子健康不放心来做手术的;还有一些人是一开始不知道自己怀孕,但这种情况比较少。

    “各级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对非法医疗诊所予以通报,并严厉查处医疗机构特别是个体诊所超越执业许可范围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配置和使用B超机。”海南省计生委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还指出,《规定》明文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孕妇在检查时,通过院方鉴定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胎儿有严重缺陷,或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的,孕妇可在医院的指导下终止妊娠;如是非医学需要而将胎儿终止妊娠的,需要获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到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施行。

    从上世纪90年代起,海南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就居高不下,到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海南省出生人口性别比达到135.6,是全国少数出生人口性别比超过130的省份之一。

    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而施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是造成海南省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主要原因。

    海南省计生委此前表示,海南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和文化背景,社会养老保障体制不健全,重男轻女和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一直影响着群众的生育观念。

    同时,海南省广大的农村生产生活主要依赖于男性的体力劳动,特别是在沿海地区,存在着对男性劳动力的客观需求,刺激了人们生男孩的欲望。造成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给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近年来通过施行上述《规定》,目前海南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已有所下降。

    本报海口11月1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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