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死亡保额限额调至10万元
本报北京11月18日电(记者程刚)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的一份通知将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限额全国统一调整为10万元,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此前,中国保监会规定,未成年人死亡保额不得超过5万元。只有北京、上海等少数几个大城市突破这一限制,未成年人死亡保额限额为10万元。
而新近保监会下发的有关通知要求,对于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10万元。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投保人已交保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的限额中。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的限额中。此外,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部分也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限额之中。
另据悉,保监会日前发出《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的通知》,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只能对在本机构连续执业两年以上的销售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同时,禁止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实施激励过程中,对激励方案进行欺骗或者误导性宣传,诱导销售人员为获得激励而购买自保件和借款购买保险,以及以激励为名向客户赠送股权或返还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