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的大刀正向举报者砍去
发帖人王鹏的遭遇与著名的河南“王帅帖案”如出一辙,他们被“跨省追捕”的罪名,都是语焉不详的“诽谤罪”。这不禁让人忧心:诽谤罪是否沦为了压制公民举报和舆论监督的工具?
就事论事地说,这起所谓的“诽谤案”疑点颇多。首先,王鹏的举报行为是否符合诽谤罪的法定要件值得商榷。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之外,诽谤罪是法定的自诉罪,即必须由认为自己受到诽谤的人到法庭进行刑事自诉,才能启动诽谤罪的诉讼程序。王鹏的举报帖针对的是单独个人,而且提供了翔实的举报材料,并没有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吴忠市公安部门贸然启动公诉程序,似乎于法不合。
其次,被举报人马晶晶现为公务员,即便启动诽谤罪诉讼程序,执行部门也应该是银川市公安机关,而非与本案无直接关联的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鉴于被举报者马晶晶的母亲在吴忠市担任主要领导职务,吴忠市公安部门的“越俎代庖”之举,不能不让人产生某种联想。
第三,为何被认定“诽谤”的只有王鹏?据媒体报道,成绩一直不佳的马晶晶以笔试和面试第一的身份被政府部门录取,且迟迟未在招录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已经有多位“参加2007年宁夏全区统一招考公务员的工作人员”提供举报材料表示“非常蹊跷”。如果王鹏的举报帖涉嫌诽谤,那这些工作人员的举报材料该如何处理?
跳出这起单独的“莫须有”的诽谤案,应该警惕的一个现象是,某些掌权者对司法过度干预,不仅让一些地方的公安部门沦为权贵“家丁”,也使得“诽谤罪”变质走样,成了打击报复公民举报和舆论监督的工具。
诸多事件都表明,“诽谤罪”日渐成为权贵阶层“公器私用”时的容易操作的利器。从山东“段磊案”,到湖北“陈永刚案”、河南“王帅帖案”,一个个仗义执言的举报者,最初都曾被“诽谤罪”这一利器所伤。在遭受质疑之时,权贵阶层最常见的套路就是祭出“诽谤罪”这个堂而皇之的护身符,对公民举报和舆论监督抡起大棒。
从法理上说,法律应该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制度性保障,设立诽谤罪的初衷是为使公民的形象免遭妄言侵犯。只可惜,这一良好初衷在执行过程中越来越偏离法制轨道,甚至成了舆论监督顺利推进的路障。去年底,“王帅帖案”的当事人明确表示“以后再不敢‘多管闲事’了”,如此令人唏嘘的感慨足见滥用诽谤罪的寒蝉效应之深。
索尔仁尼琴曾说过,“一句真话的重量比整个世界还要重”。如果有一天,民众对官员失去信任,对法治失去信心,眼见不平之事也惮于“诽谤罪”而保持缄默,心有不平之气也慑于权贵淫威而不敢表达,整个社会将暴露在巨大的安全风险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