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76人死亡
矿难矿长终审被判死缓
本报郑州12月1日电(记者韩俊杰)今天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导致76人死亡的平顶山新华四矿矿难的责任矿长和技术副矿长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这是我国首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矿难事故矿主责任,改变了我国矿难案件审判仅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的单一模式。此前,重特大矿难事故的矿主往往以重大事故责任罪获刑,最高刑罚为7年有期徒刑。
新华四矿是一家技术改造矿井,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在长期技改和停工整改期间,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等人作为矿长及分管技术、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在明知该矿存在瓦斯严重超标等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在2009年9月8日仍强令93名矿工下井生产,因发生瓦斯爆炸,致76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