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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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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矛盾能否终结于“最后一个流氓”

廖德凯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12-03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27年前,北京青年牛玉强因为和朋友抢了一顶帽子并打了一架,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了死缓。20年前,身患重病的他被保外就医,在京治疗期间娶妻生子。6年前,由于超时未归,他的刑期被顺延。他将因流氓罪在监狱里服刑至2020年,成为“最后一个流氓”。而流氓罪在13年前已经从刑法条文中删除,牛玉强是否还应当服刑,引起众多法律人士争议。(《法制晚报》12月1日)

    此案经媒体报道而在网上掀起讨论热潮,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消失了十多年的“流氓罪”,以这样一种方式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除了这起案件本身拥有吸引关注的因素,根本的原因还在于现行法律自身的纠结状态:“从旧兼从轻”法律适用原则与《刑法》相关规定不可调和的矛盾,使“最后一个流氓”案有了针锋相对的讨论基础。但不知这一法律矛盾问题,能否终结于“最后一个流氓”面前?

    现行《刑法》自1997年10月1月起正式实施,实施后的新《刑法》取消了关于“流氓罪”的规定。按照我国法律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如果实施于新《刑法》施行之前,一是“从旧”,即按照旧法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评价;二是“从轻”,即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规定进行评价。其中的核心是“有利于当事人”,如果一个按照原“流氓罪”认定标准为犯罪的行为,在1997年10月1日后受审,则不再以“流氓罪”追诉其行为了。新《刑法》第12条第一款清晰地表达了这一原则。

    如果依据这一原则,牛玉强27年前的“流氓罪”,在新《刑法》实施后即应不复存在,其再以此罪名服刑便缺少实体法律依据了,更何况此时的牛正保外就医。而在几年后又以同样的罪名顺延刑期,更属不当。但第12条第二款在这一法律适用原则上留了一条尾巴:“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按照这条“尾巴”,牛玉强被判刑是在新《刑法》实施之前,其被再次收监并被顺延刑期又属“有法可依”。正因《刑法》第12条造成的自相矛盾,使法律的适用变得复杂了。

    “流氓罪”是法律界公认的“口袋罪”之一,而新《刑法》第12条矛盾的规定,使这一“口袋罪”阴魂不散。按照第12条第二款留下的尾巴,如果同样的“流氓”,分别在新《刑法》实施前后审判,将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这显然不是实现法律公平和“有利于当事人”理念的初衷。牛玉强是“最后一个流氓”,自他之后自不会再有人以此罪名入狱。但是,法律适用问题却永远存在,如果不消除新《刑法》第12条第二款的“尾巴”,今后依然会出现“最后一个流氓”类似的问题。“最后一个流氓”对于司法界或法律界,只是一个个案,但对于当事人而言,却关乎一个人一生的命运和几个家庭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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