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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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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文鼓励社会资本开办医疗机构

社会资本将参与解决“看病难”

降低公立医院比重 构建多元化办医格局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12-04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本报北京12月3日电(记者李松涛)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机构今起得到了政策层面的鼓励和支持。国务院办公厅今天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这份文件,我国将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据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2009年,我国私营医疗机构数占医疗机构总数的36.06%,但床位数仅占床位总数的5.19%,非公立医疗机构仍然以小规模经营为主。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普遍面临准入门槛高、经营压力大、发展空间小、技术人才缺乏、监管机制不健全等困难和问题。

    当前,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公立医院的改革则是重中之重。《意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的改制。按照该意见的要求,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但是要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据该负责人介绍,《意见》的总体考虑是:一方面,着力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准入和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同等待遇;另一方面,加强监管、扶优扶强,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培育社会责任和信誉口碑,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按照《意见》要求,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此外,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将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意见》规定,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将优先考虑社会资本。

    同时,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也得到鼓励。《意见》要求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与我国的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进行试点,逐步放开,并鼓励境外资本在我国中西部地区举办医疗机构。此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内地举办医疗机构,将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据该负责人介绍,国家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和发展具有一定规模、具有特色的医疗机构,引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口碑。

    此外,《意见》提出鼓励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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