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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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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者“有压力”法治才进步

志灵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12-07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近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推出《关于辩护律师旁听讯问办法(试行)》,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可请求其辩护律师旁听。这在北京市检察机关中尚属首次,目前此举仅在取保候审(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嫌疑人中试用。(《京华时报》12月6日)

    保障律师“在场权”,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它意味着执法部门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能“随心所欲”,而要更严格地注意讯问程序和讯问语言,谨防由于程序不规范而被律师抓住把柄。这也就是为什么有检察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此制度试行后,“我们感到有一定压力”。

    较少的压力固然可能提高执法部门的办案效率,尤其当执法部门头顶着“命案必破”的要求时。可没有压力的办案环境也是滋生执法部门滥用权力,从而制造冤假错案的温床。以佘祥林案为代表的一大批冤案,就是因为执法部门没有受到充分的监督制约,感受不到办案过程中被监督的压力,仅仅从提高办案效率的角度考虑问题而导致荒唐的结果。所以,从佘祥林案之后,不少地方开始试行“律师在场”。

    律师在场是现代法治体系下一个重要的具体制度,它的落实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使得犯罪嫌疑人能获得免于被刑讯逼供的自由。而且,因刑讯逼供导致的冤假错案,很难通过系统内的自我纠错系统予以纠正。最显著的例子是,有很多冤假错案都是因为被害人“死而复生”、真凶伏法等离奇情节才得以真相大白。

    固然,律师在场会给执法部门带来一定压力,甚至有时使得真正的犯罪分子可能逃脱法律惩戒。但是,任何旨在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举措,从长远看反倒有利于提高执法部门的办案水平及办案的公正性。当然,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在不断感到“有压力”的语境下,逐步提高自己的办案水平,使得执法朝着“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的方向努力。毕竟,执法部门越能感受到办案压力,法治也就越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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