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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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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事实未被认定之谜

本报记者 刘万永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12-08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中国青年报记者掌握的材料显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主要问题,集中在李志国等人涉嫌的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和非法采矿罪上。

    最终,非法采矿罪这一罪名没有出现在芝罘区人民检察院【2010】170号起诉书上。

    更为离奇的是,李志国涉嫌行贿罪的内容竟然在起诉书上没有任何反映。

    在烟台市公安局第二次补充侦查时,公安机关查明李志国有行贿犯罪事实。

    经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侦查查明:2007年下半年,为将招远市阜山镇东李家庄村经营的没有合法采矿手续须取缔的西沟矿井整合到阜山黄金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大洼矿区,从而使西沟矿井得以保留,李志国送给时任招远市阜山镇镇长牟杰(被捕前任招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黄金3条,价值人民币 284640元。

    2008年,招远市矿山整合,西沟矿井并入阜山黄金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大洼矿区,由东李家庄村以阜山黄金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李家庄分公司名义实际进行经营,李志国任总经理。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给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0年1月26日,栖霞市人民法院下达【2009】第279号判决书,一审认定牟杰收受李志国所送3根金条构成受贿罪,因有自首表现,牟杰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烟台市公安局认为,除涉嫌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和非法采矿罪外,李志国还涉嫌行贿罪。

    烟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案后移送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记者查询了烟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报告书(烟公刑补字【2009】2号),其中有一部分专门陈述了李志国涉嫌行贿罪的事实。

    但是,在芝罘区人民检察院【2010】170号起诉书中,只提到公安机关于2010年1月25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只字未提公安机关关于“李志国涉嫌行贿罪”的移送起诉意见。

    为此,张好学曾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询问。但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当时给他的答复是烟台市公安局没有移送涉嫌行贿罪的材料。

    张好学随后找到了烟台市公安局。2010年7月8日,烟台市公安局给张好学出具了《信访告知书》,明确指出,在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起诉意见中,“涉及犯罪嫌疑人李志国个人的有3段犯罪事实,涉嫌3个罪名,包括行贿罪。”

    检察机关可以对公安部门移交的案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但为何公安部门移送起诉的行贿罪在起诉书中没有任何体现?

    12月7日上午,中国青年报记者来到芝罘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传达室电话,该院政治处一位工作人员答复:“领导出去开会,回来会和你联系。”

    记者问:“领导大约什么时候能回来?”

    答:“不知道。”

    截至记者发稿时,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并未回复。

    2010年7月13日,张好学等5人向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反映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李志国中存在的问题。同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求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接谈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张好学说:“过去4个多月了,到现在我们也没有看到有关部门的处理。”

    更让张好学等人担心的是,在本案起诉前,他和其他几名举报人就听说李志国花钱买通当地的某某领导,想免除非法采矿罪和行贿罪。

    张好学说,在本案被告人之一王茂健被公安机关讯问后,烟台市某部门领导将其带回招远市喝酒压惊,并当众批评招远市公安局领导“没有保护好王茂健”。

    “我不愿相信这是真的。我相信检察院会依法起诉,但起诉书和判决书上果真没有这两个罪。难道花钱活动的事是真的?”

    为求证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李志国涉嫌非法采矿罪和行贿罪的真正原因,他和宋寿平等几名举报人多次往返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和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在省人民检察院的安排下,他们找到了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负责人宋钢。

    张好学说,9月13日,宋钢、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姜检察官和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赵科长接待了他们。关于涉嫌非法采矿罪问题,赵科长称公安局移交的材料中没有说李志国非法采矿的价值是多少,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是多少,无法起诉。关于涉嫌行贿罪问题,赵称公安局移交的材料中没有关于李志国行贿的内容。

    张好学认为,这些答复是在说谎。烟台市公安局曾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进行评估,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出具了文号为“鲁国土资鉴字【2009】7号”的《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并移交给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阶段,烟台市公安局发现了李志国向时任阜山镇镇长牟杰行贿价值284640元的金条的事实。

    张好学说,宋钢告诉他过一段时间再给他答复。他于12月7日上午再次来到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试图听取检方的解释。

    这一次,张好学与宋钢的对话只进行了不到10分钟。宋钢告诉张好学,他们向领导反映后,打算搞一个听证,让相关举报人和乡镇领导一块坐下,“把事实、证据(讲明白)”。

    但当张好学追问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什么时候去招远开听证会时,宋钢回答:“我不能确定时间。尽快吧。”

    本报烟台12月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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