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随意的“刑嫌”黑名单令人恐惧
范某的“刑嫌人员”身份是这样被认定的:当时正在大安中学上初一的范某,一天被班主任突然叫到一个教室,另外还有十几个学生,均被两名穿警服的民警要求签字、按指模,还被拍照。不仅这些未成年学生不知道民警的用意,就是被要求协助的学校有关负责人和班主任,也不清楚民警这是干什么和为什么。因为民警只说找一些平时表现不好的学生,采集相关信息,于是每个班都“推荐”了学生。当“推荐”学生的老师得知这些孩子被列入“刑嫌人员”名单,参军受到影响时,表示愤愤不平和后悔。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不安定分子和有危险倾向人员的监控,将他们纳入公安机关视野进行日常管理,或许不失为一项有益措施。但这项工作不仅涉及执法机关对公民的基本评价,而且还涉及执法机关对公民日常行为和活动的秘密监控。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必须严格“刑嫌人员”的认定标准,规范列入“刑嫌人员”的具体程序,切实防止和避免认定和列入的随意性,杜绝任何形式的错误。
令人遗憾的是,据公安机关解释,“刑嫌人员”是公安机关内部秘密掌控的对象,其定义比较模糊,那些有工不做、有学不上、彻夜不归的人,甚至一些过激话的人,都可能被列入“刑嫌人员”名单。被列为“刑嫌人员”的人,自己并不知道。虽然“刑嫌人员”身份“绝对不会与他的日常生产生活有关联,对升学、就业、银行信用等也不会有影响”,但它却是国家执法机关对公民的“评价”,平时为公安机关内部掌控,特殊情形和场合下才会公开,并且影响公民权利的行使。比如参军,再比如参加公务员招考,可能都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不应因为“内部秘密掌控”就可以没有标准,不要程序,草率行事。否则,这样的“黑名单”会让民众人人自危。
按照一般理解,所谓“刑嫌人员”就是指“有刑事犯罪嫌疑的人员”。将有工不做、有学不上、彻夜不归的人,甚至说一些过激话的人,统统列入“有刑事犯罪嫌疑的人员”范围,这是明显的阶级斗争和专政思维,也是一种“有罪推定”思维。将“不良行为”和犯罪建立必然联系,至少是对公民的极端不信任,有违人权保护的“公民免于恐惧”原则。
如果具体到上述事例中,民警擅自将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列入“刑嫌人员”,也涉嫌违反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规定和立法精神。首先,法律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过程中,严格区分其不良行为的程度,对“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预防矫正措施。这意味着,即使从“犯罪嫌疑”角度看,也不能与“不良行为”直接挂钩。何况秘密采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既没有告知所在的学校,更没有法定监护人在场,明显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精神,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