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
2010年12月11日 星期
当前位置:首页-->> 要闻
新《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公布实施

串通涨价最高可罚500万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12-11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本报北京12月10日电(记者王亦君)国务院今天公布了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订后的规定细化了对多种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加大了对有关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据介绍,在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中,以相互串通、恶意囤积、捏造并散布涨价信息等手段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对正常价格秩序破坏最大,对消费者利益损害最大,人民群众最为不满。各方面都认为,应将这几类严重的价格违法行为作为依法打击的重点。为此,新《处罚规定》对原《处罚规定》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将对经营者串通涨价行为的处罚规定单列一条,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新《处罚规定》明确: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除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外,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上限由现行规定的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是对恶意囤积的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并加大打击力度。新《处罚规定》将恶意囤积行为具体化为: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后仍然继续囤积的行为。新《处罚规定》规定:对恶意囤积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上限由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同时,相应加大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以其他手段哄抬价格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是针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新情况,增加应受监管和处罚的对象。新《处罚规定》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等机构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的处罚规定,即:“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四是增强政府采取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执行保障力度。为保障政府在必要时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有效执行,新《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的处罚力度,罚款上限由现行的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