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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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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要学会面对公众和媒体

史清文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12-17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订后的《法官行为规范》,其中要求,法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必须经组织安排或者批准。

    当前,审判领域几乎成为舆情“风暴”高发区,从“许霆案”、“梁丽案”到“飙车案”、“陕西法官入股案”等等,任何一起案件都可能因为信息传播方式上的偏差或误导,而招致舆论非议,迅速升温为全国性的热点公共事件,有的还会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极大的损害。在这种背景下,法官尤其是涉案的法官如何说话,确实值得高度重视,因为任何不妥的言辞或带有个人倾向性的判断,都可能引致民间对司法的误解甚或微词,如同“替党说话还是替百姓说话”、“为领导服务”那样,成为舆论批判、攻击司法的“把柄”。与此同时,我们的法官显然还并未学会如何恰当地面对传媒,在运用法言法语向社会传递法律事实与法律信息方面,还存在能力上的“短板”。

    所以,从制度层面上看,统一规范司法的新闻发布活动,对法官私自接受媒体采访进行必要的规范与引导,是必要的,有助于维护司法形象,平衡司法独立与传媒监督二者的关系,对实现司法信息公开有序化和规范化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应顾及到,法官接受媒体采访,不仅关联到司法整体利益,也牵涉法官个人的“话语权”问题,法官是否享有“擅自”接受媒体采访并发表个人观点的言论自由,或许也值得关注。

    对法官接受采访的规范,源于法官身份的“二重性”:既是担负“运送正义”的正义矫正者,同时也是法律庇护下的公民。法官的身份要求其有些权利会受到特殊限制,公民的身份则追求普通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权利。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我国宪法的明确保护,不得随意限制和剥夺。由此看来,法官的二重身份使得其在话语权行使上受到冲击,如何平衡这种权利因身份造成的冲突,就是职业管理的精妙所在。

    在我看来,法官毕竟不同于普通公民,法律和人民赋予其“评判正义”的职责,要求法官须慎言笃行。而且,司法权作为一项特殊的国家权力,其性质决定了司法活动必须保持超然中立,这就要求法官摒弃私心杂念,排除各种外来干扰。因而,为了保障司法过程的顺利进行和裁判结果的公正,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一般是不允许法官随意接受媒体采访和透露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内容的。从司法运作的角度看,法官的“话语权”并不等同于彻底的“言论自由”,应该得到一定的限制。

    只是,在规范法官接受采访的时候,还需要把握好一个度,将其规范的必要性限定在与司法利益相关的领域。法官虽然具有身份特殊性,但通过媒体对一些已经审结的案件,发表自己的个人观点和看法,进行学理上的探讨,对法院办案中的腐败现象事后进行检举和揭露等,这些应当是宪法言论自由权的天然权利派生。如果在规范上不顾“公域”与“私域”的行为区分,将法官张向媒体的“嘴”全然“管住”,似乎也有“矫枉过正”的嫌疑。

    在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传媒介入强势的背景下,规范法官的言行,促使法官恪守慎言的职业行为规范,终归是件好事。只是就事论事,法官“说话的权利”并非“非此即彼”的简单定律,而是一个牵扯到平衡法官个体权利与国家司法需求之间的关系。从更为长远的角度考虑,想让法官形成慎言的职业伦理,可能需要更有效的引导与“补课”,让法官学会如何面对媒体,在舆情危机时既满足媒体、大众知情权的诉求,同时又不伤害司法本身的形象与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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