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质疑的法定继承人
据了解,陈大树于1994年9月在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小学上学。1997年前后不知去向。一直到陈忠志去世,11年间,陈的家人朋友再未见过陈大树。
2008年7月10日上午,陈忠志的学生刘书然将一名20岁左右的小伙子领到灵堂,介绍他叫李泽成,称他就是陈大树。
据在场者回忆,当时李泽成对陈忠志大女儿陈晓鸥表现得很陌生。陈晓鸥问李泽成是否还记得小学时她照顾过他,李泽成茫然地摇头。这表现引起了在场亲友的怀疑:这个青年,到底是不是真正的法定继承人陈大树?
2008年7月16日,李泽成更名为陈李泽成。根据陈李泽成的户籍信息,只有“李泽成”变更为“陈李泽成”的记录,没有“李泽成”曾用名“陈大树”的记录。
陈李泽成的出生年月是1989年3月6日,和陈大树资料上显示的1987年3月4日相差两年。在派出所的户籍信息,无法查询到“陈大树”。
值得注意的是,户籍资料显示,2008年7月21日之前,陈李泽成和李力之弟李军的关系显示为“长子”,7月21日之后才变更为“外甥”。2006年10月11日,李泽成和李军同时办理地址变更业务,2006年10月26日,两人同时将地址从枫叶新都市移入枫林绿洲,当时的关系还是“父子”。两人的关系由“长子”变为“外甥”之后,同年8月,李军的地址又移入枫叶新都市。
2010年12月16日23时,李力电话答复记者称,“陈大树的户籍信息现在查到了,传闻肯定是胡说八道。”但李力说,她不能提供户籍资料。
记者进一步询问陈大树的户籍信息在何地可以找到。李力答复,“详细的资料在公安局雁塔分局那儿。你可以找下雁塔分局。”记者又问到在雁塔分局的什么部门,李力犹豫了一下才说:“不管是督查,还是局长、政委都可以。”
一个孩子的户籍,为什么会放在公安局的督查室或局长政委那里,不得而知。
至于陈大树哪一年改名为陈李泽成,李力在电话中称,“想不起来了。你可以去查。”
至于陈李泽成与李军的“长子”关系,李力表示坚决否认。“我没有见到这个东西。你是从哪调查得来的?如果有这个情况,我负责任地告诉你,绝对是一个差错。真实的情况是,李军就是我的弟弟,他(陈大树)就是我的儿子。”
记者询问:“如果‘长子’登记时出现差错,陈忠志死后两人关系变更成外甥也是出错了?”对此,李力没有给予回答。
2009年7月13日,李力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西安交大司鉴中心出具的亲子司法鉴定书,鉴定书显示“陈忠志与陈李泽成有生物学亲子关系”。这被认为是陈李泽成合法继承人身份的有力证据。但陈忠志遗孀孙杰和代理律师认为鉴定程序违法,不认可这次亲子鉴定的结论。
二审法院曾到西安交大司鉴中心就有关问题质询鉴定人余兵,余兵称,2008年7月10日13时左右(陈忠志去世第二天),余兵、肖晖(陈忠志女婿)和律师丁军3人进入太平间提取陈忠志遗体的毛发,一起去的还有鉴定中心工作人员薛慧霞,薛没有进入太平间。
2010年7月9日,肖晖在陕西省高院听证会上称,当时是陪同李力和一位“医生”去殡仪馆,没有人向肖晖介绍这名“医生”是鉴定人员,也没有人告知肖晖同去殡仪馆的“医生”提取陈忠志毛发是准备做亲子鉴定用。肖晖以为“医生”是想检查“老爷子”是否属正常死亡。肖晖确认,只有自己和“医生”进入了太平间。采集毛发后回来途经西安美院大门口附近,肖晖下车,李力和“医生”等人开车离去。
由于肖晖、薛慧霞等人被证实不是鉴定人,该项司法鉴定只有一名司法鉴定人到现场提取检材,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当被要求提供鉴定过程的实时记录时,鉴定人余兵表示“无法提供”。
2010年6月,中国法学会法律咨询中心对此案进行了专家法律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认为,陈李泽成与陈忠志在亲子鉴定问题上存在诸多疑点,陈李泽成单方委托出具的鉴定报告的有效性也存在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对陈李泽成的继承人身份进行重新审查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陈李泽成和陈忠志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
对此李力强调,陈李泽成、李力从来没有不愿公开做亲子鉴定的想法和言论。她表示将于再审开庭时,要求人民法院将陈李泽成与陈春雨(孙杰之女)同时、公开地进行与陈忠志之间的亲子鉴定。
2008年7月13日,李力手写了一份“情况说明”,说“我叫李莉娜,女,1966年10月19日出生,1986年3月和陈忠志结婚,婚后有一子陈大树,出生于1987年3月4日,我和陈忠志于1989年离婚……1991年我就业时,将姓名改为李力,出生年月改为1968年10月19日。同时,我为了减少离婚对孩子的影响,也为了孩子早日上学,把孩子的年龄改为1989年3月6日出生,姓名改为李泽成。”
陈忠志的遗孀孙杰对该“情况说明”提出质疑,“明明将儿子的年龄改小了两岁,却说是为了让孩子早日上学,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当时因为是写得很急,写错了两个字,其实为了‘晚些上学’。”李力说,“人总是难免会有各种各样的错误吧。无意当中的一个笔误,不值得小题大做。”
另一份时间为2008年9月18日的“证明”显示,“陈李泽成,曾用名李泽成,陈大树。1989年出生。1997年之前使用陈大树一名,1997年更名为李泽成,2008年7月16日更名为陈李泽成。此证明”。
“情况说明”显示的陈大树改名时间是1991年,“证明”中却写为1997年。但根据陈大树在青年路小学的入学登记表,陈大树于1994年入学时,年龄和姓名并未改动。两份“说明”显然存在矛盾,但据专业人士说,两份“说明”出于同一人的笔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件,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两份材料上既没有单位签署意见,也没有相关负责人签名或签章,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存在问题,却都盖有派出所的公章。“情况说明”盖着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小寨路派出所的公章,“证明”上盖着西安市公安局高新路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
“小寨路派出所作为政府的一级政法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是不会为其盖章的,除非李力采取了不当手段,否则,无法接受和理解小寨路派出所的执法行为和辨别力。”一名在西安市公安系统工作多年的老同志说。
李力回应,“公安局出具的东西是有依据的,不可能无缘无故出这个证明。孙杰告状告了这么多年,公安局从来没有说它出的这个东西没有依据。”
本报西安12月1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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