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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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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基础性法规

——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同志就《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颁布实施答记者问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12-17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本报北京12月16日电(记者李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1月10日修订后颁布施行。为深入学习贯彻《规定》,日前,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同志就《规定》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谈谈修订《规定》的基本思路。

    答:此次修订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新要求。二是积极吸收借鉴实践经验。原《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积极探索,出台了一批制度规定。其中包含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过修订加以吸收,上升为全党遵循的制度要求。三是着力解决影响责任制落实的突出问题。原《规定》在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需要加以充实和完善,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四是保持与其他党内法规的衔接。近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通过修订,可以使《规定》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地衔接,发挥好法规制度的整体效果。

    问:请您介绍一下修订后的《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修订后的《规定》共32条3500余字,分为总则、责任内容、检查考核与监督、责任追究和附则五章。

    总体上讲,《规定》是一部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基础性法规。

    问:新颁布的《规定》与原《规定》相比有哪些创新?

    答:与原《规定》相比,修订后的《规定》更加注重制度创新,力求做到责任明确,监督到位,追究有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面贯彻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

    二是,充实完善了责任内容。修订后的《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三个方面的责任内容:第一,增加了责任分解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使责任制落到实处。第二,增加了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第三,增加了加强作风建设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通过修改,使责任内容紧紧围绕教育、监督、制度、改革、纠风、惩处6个主要方面展开,更加符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

    三是,充实完善了检查考核与监督的措施。主要包括:第一,增加了对检查考核的总体要求,要求党委(党组)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第二,增加了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责任制执行情况、加强巡视监督等监督措施。第三,增加了建立社会评价机制的要求,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具体形式。通过修改,使检查考核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和便于操作,使实施监督的方式更加丰富、有效,在保持自上而下的监督体制的同时,突出了党员、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修订后的《规定》以原《规定》责任追究的6种情形为基础,结合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重新归纳列举了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7种具体情形,主要包括: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对上级交办事项不贯彻落实;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班子成员和下属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对下属人员违法行为放任、包庇、纵容,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这些追究情形的设定,重点突出了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领导的责任追究。

    五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方式。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了对领导班子的3种责任追究方式,即对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进行调整处理。这样就解决了原《规定》只有领导班子责任内容,没有相对应的责任追究方式的问题。同时,还充实了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在原有“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责令辞职、免职、党纪政纪处分”的基础上增加了“诫勉谈话、调整职务、降职”等方式,并规定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加大了惩处力度。

    六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办理程序、时效和影响期以及再追究程序。修订后的《规定》明确提出,需要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并按照追究方式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调查主体和处理程序。修订后的《规定》还增加了责任追究的时效和影响期。强调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并根据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设定了不同的影响期,在影响期内不得提拔使用。这样规定能够有效避免领导干部离开原工作岗位就难以再追究责任和被责任追究后安排、使用上的随意性。同时,增加了再追究程序,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

    七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从重、从轻情节和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划分。责任追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直接关系到追究的力度和效果。为此,修订后的《规定》增加了责任追究的从重、从轻情节和责任划分标准,规定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或者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同时,完善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划分,规定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这样规定就进一步增强了责任追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权责一致,赏罚分明。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中的责任追究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问责的暂行规定》)中的“问责”的关系。

    答:《规定》所规定的责任追究与《问责的暂行规定》所规定的问责都是对领导干部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二者是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关系。但二者又有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为适用对象不同,《规定》的适用范围大于《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情形不同,《规定》的追究情形侧重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问责的暂行规定》侧重于决策管理失误和滥用职权方面的行为;追究方式不同,《规定》对领导干部的追究方式既包括组织处理,也包括党纪政纪处分,《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的问责方式主要是组织处理方式。

    问:请您谈谈中央纪委对学习贯彻《规定》有什么要求。

    答:认真学习贯彻《规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要从提高党的执行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性,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认真查找并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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