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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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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点时评

法律是让人活 不是让人死

杨涛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12-21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只因与嫌疑犯重名,新疆博乐警方实施抓捕时错误地将博乐市某中学初二学生、15岁的王企刑事拘留。两个月后,他被当地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9年1月,他在少管所里遇到抢劫案主犯,冤屈终得澄清,张冠李戴的荒唐真相随之被揭开。(《中国青年报》12月20日)

    纵观王企的冤狱过程,让我印象最深的是王企说的一句话:“被判刑时,我才真正知道法律的厉害!”一个无辜的孩子,当他初入人世,面对法律时,却无辜被判入狱——让他见识法律的厉害。这让我们这些学习法律、尊祟法律、普及法律并以法律为业的公民情何以堪!

    古往今来的无数先哲告诉我们,法律是讲究公平、正义的规则,以法律为规则之治的法治社会,是一个尊重人权、维护正义、权利能得到保障的社会,我们努力建设的法治社会,就是立法民主、司法公正、执法严格,是一个罪恶能得到惩罚,而正义能得到伸张、权利能得到保障的社会。通俗地说,法律是让人更美好地生活,而不是让人更恐惧地死去。只有在那种传统和落后的观念中,法律才被仅仅当作阶级斗争的工具,法律只是某些人手中的“刀把子”,是对付对手的有效工具,普通公民最好一辈子不要沾惹法律,法律一旦与公民打交道,那么就意味着公民大祸临头。

    让人活的法律,它是这样一种法律。在内容上,它是一个“良法”或者“善法”,它打击犯罪同时也保障人权,它规定了“罪刑法定”。在程序上,它严格地限制公权力的发动和滥用,它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它甚至可以让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在这种法律之下,一个无辜的公民可以为自己进行申辨,甚至国家还会为他聘请律师来反对指控,无辜的公民不用担心自己入狱,即使是真正犯罪的人,他的合法权益仍然会得到保障。而让人死的法律,它在内容上往往只是着眼于打击犯罪,没有“良法”的精神,在程序上缺少保障人权、限制权力滥用的机制。在这种法律之下,一个真正犯罪了的人,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甚至连无辜的人,一旦遭遇到它,也是暗无天日。

    今天,我们虽然在努力建设法治社会,但离真正的法治还有不少距离,尤其是在保障人权的程度上,差距尚远。远到佘祥林案,近到王企案,都是一桩桩的证明。或者说,我们在实体法上,将“人权保障”摆到了重要位置,在程序法上,却有不少缺陷。尽管三令五申防范“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但是,在王企案中,违反程序和滥用权力的事情仍然比比皆是,例如威胁、诱供犯罪嫌疑人,检察院的公诉、法院的审判围绕着公安的侦查而转,公诉与审判仅仅被当作一种过场。

    什么时候,法律在被公民遇到时,不会是“感到厉害”而是认为找到了保护神,甚至主动寻找法律来庇护自己,或者说,什么时候,法律的口号与它的实质能实至名归,抑或程序法、司法体制为真正实现实体法的目标而量体裁衣,我们的社会才真正开始步入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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