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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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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个人来华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需报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12-21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本报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崔丽 王亦君)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明确规定:境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报经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近来,一些境外组织和个人来华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活动不断增多,引起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担忧。草案一审稿中规定: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与境外组织合作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报经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文化部非遗专家委员会委员周小璞提出,现在对境外组织非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很难定性。前几年曾发生过外国游客购买大量苗族有一定历史的传统服装并携带出境的案例。“由于这些服装不属于文物,海关也难以扣留。”他建议对购买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实物并携带出境,是否属于非法调查的情况做出界定。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境外组织和个人是否可以单独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从法律制度上予以规范。

    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文化部研究,故将有关规定修改为: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并报经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境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应当报经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将传统美术、音乐舞蹈、传统医药以及传统礼仪节庆、传统体育和游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进一步限定为属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范围。

    草案一审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提出,对应予保护并鼓励传承、传播的具有历史、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限定为属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范围。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一审稿中的有关规定修改为:“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护,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一些民族、边远、贫困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丰富,但保护经费不足,为体现倾斜性扶持政策,二审稿中专门增加规定“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持工作”。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发扬的关键角色,而当前传承人状况引人关注。北京市民俗专家赵书提出,“现在的传承人是终身制。现实生活中,有的传承人离开了传承地,有的改行做起了其他生意,还有的传承人去世后,新的传承人选定问题没有相关规定。”他建议应建立更加灵活的传承人聘用制度。

    审议中,有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提出,为了督促传承人更好地履行传承义务,有必要增加规定其不履行传承义务的退出机制。为此,二审稿中增加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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