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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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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标志放150米外 科学但不可行

李克杰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12-22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因为车在高速路上发生故障后警告标志摆放不足150米(实际上放在了故障车后30多米处),造成后车与沥青罐车追尾,司机徐福智被北京市昌平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少放120米,结果被追究刑责,当事人徐福智备感后悔,也引起不少常跑高速路的职业司机的质疑,他们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在高速路上要走到150米外摆放警告标志的规定,不具有可行性。(《北京晚报》12月20日)

    ;首先必须承认,法律要求高速公路上的故障车在150米外摆放警示标志,这是有科学依据的。按照测算,司机从发现状况到做出反应并采取制动措施的最短时间是5秒。而我国一般高速公路的最高限速是每小时110公里,按此计算,车辆每秒前进30米,5秒的最短时间内恰恰行进150米。因此,故障车后150米摆放警示标志,是有效防止后车撞上故障车的最短距离,这个距离对于超速车辆则远远不够。

    尽管150米外摆放警示牌的规定具有科学性,但却不具有可行性。正如众多职业司机所担心的,在高速公路上特别是在行车道或超车道内发生故障时,故障车司机迎着高速行驶的后车步行150米摆放警示牌是极其危险的,尤其是在夜间或雾天。而且,撤销警示牌的过程具有同样的危险性。这是许多故障车司机不愿承受的,几乎没有一辆故障车摆放警示牌的距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这一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也就成了法条上的花瓶。

    另外,在一些交通繁忙甚至常出现交通拥堵的高速路上,也根本找不出150米的距离来摆放警示牌,故障车司机也没有能力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上述规定。如果按车辆时速测算警示牌的合理摆放距离,在交通繁忙和交通拥堵的高速公路上,也的确不需要150米的反应制动距离,因为此时车辆时速大幅下降,完全有能力在更短时间内采取措施以避免撞上故障车。

    可行性是法律存在和有效实施的道德基础。无论是正常状态下高速公路上摆撤警示牌过程的高度危险性,还是繁忙拥堵的高速公路上无需如此远距离摆放警示牌,都说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警标放150米外”不具可行性,它在事实上也没得到严格遵守。这恰恰与法律自身的道德要求相悖离,客观上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因此很有必要对这条过于具体和刚性的规定进行调整和修改,完全可以利用现有科技手段,创新性地采取既明显又容易辨认、既方便有效又能最大限度地规避危险且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警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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