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权利回归 法律不能不给力
其实,在许多城市的小区普遍存在上述现象,一些地方甚至因此爆发业主与物业的激烈冲突。至于小区成立业委会之艰难曲折更是非常普遍,有的甚至出现流血牺牲。
深入分析就不难看出,现行法律制度的漏洞和缺陷是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
一是规划法规完全跟不上城市汽车发展的趋势和要求,小区停车位配建数量严重不足,使居民小区停车位极端稀缺,成为紧俏资源。这是开发商“逼购”停车位的一个重要因素。据业内人士介绍,原来规划部门要求一般小区的车位配比是5∶1,近两年要求做到3∶1,高档小区更高一些,即使这样也不能满足私家车的快速增长。由于目前尚无一个全国统一适用、权威性强的商品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配套建设标准,小区停车位配建力度如何,完全取决于当地管理者意识是否到位以及重视程度如何。
现有“国标”修订于2002年,只针对“城市居住区”而没有专项列出“商品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配建标准。8年前的社会观念、经济发展水平及小汽车普及程度,都与今天不可同日而语。
二是法律对商品住宅小区地下车位产权的界定不够清晰,对其是售还是租,各占多大比例,如何具体操作,都缺乏明确而具体的规范,导致开发商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联合物业为所欲为,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商品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问题,一直以来都在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存在较大争议。人们曾寄希望于《物权法》能严格厘清权利界限、明确权利归属,然而,《物权法》只明确了地上停车位归业主共有,而对地下停车位却用词模糊,是售是赠是租交由当事人约定。既然没有明晰的产权归属,又没有明确规定售租比例及操作程序,开发商显然更愿意采取“只售不租”的策略。
《物业管理条例》虽然赋予小区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和业委会自主聘任和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但由于缺乏充分保障,许多小区成立业委会都困难重重,更不用说行使聘任和更换物业的权利了。无论是前期物业管理者,还是入住后的物业管理者,几乎都由开发商指定聘任,他们唯开发商之命是从。小区业主连基本的参与权都没有,何谈决定权?许多小区物业反客为主,与开发商合伙对付业主,业主的法定权利无形中就被层层侵蚀,失去了应有的博弈能力。
如果不能让业主的权利回归,小区建再多的停车位也只能被开发商和物业垄断并牟利,停车矛盾仍然难解决。让业主权利真正回归才是治本之策,法律不能不给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