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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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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罪,公务员也不例外

郑根岭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12-23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再次修改,凡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应该说,在官员、“富二代”频频醉驾肇事撞人致死引发社会强烈不满的大背景下,这一修改承载了很多民意,也会有力遏制此类不良现象。

    可奇怪的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有委员认为,醉驾即入罪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因为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因此,有人建议在情节把握上更加细化,加上“情节严重”以免扩大打击面,还有人建议“给予一定的过渡规定”(《新京报》12月22日)。此番宏论让人难以苟同。

    从道理上讲,公务员本是法律规章的参与制定者,也是当然的捍卫者,更应该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反观醉驾入罪公务员豁免或网开一面的论调,显然与此背道而驰;如若得逞,不仅有害于法规的严肃性,也会招致其他社会阶层一片反对之声,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流于空谈。因此,用一句老百姓的话来说:“这事万万使不得!”

    醉驾或酒后驾驶,毫无疑问直接危害到公众安全,无论是什么人,说到天上都不应该受到原谅,更甭说为之开脱罪责了。人大常委会委员独独拿公务员说事,只因为其被治罪后会被开除,表面上好像有点怜惜人才之情,可从另一面看,不也正是对公务员带头违法乱纪的纵容吗?公务员知法犯法,虽不至于罪加一等,可也更应该予以严惩啊!再说了,其他人醉驾也会“后果很严重”,比如车辆损毁、赔偿受害者,甚至也受伤送死,是不是也该怜惜一下呢?若这样下去,那醉驾不更是蔚然成风了?

    开车别喝酒,喝酒别开车,这理应是一个铁规则,最好像一柄达摩克里斯之剑一样一直悬在所有人头上。明摆着醉酒驾车将要入罪,就应该退避三舍不越雷池半步。这本属世界上最简单不过的事情,可竟然给弄成“老大难”,能不让人感到好笑吗?倘若真像前述委员所言“情节把握上更细化”,岂不是要把这一规定化为可供人任意揉捏的面团?

    为公务员醉驾攒词开脱,潜台词或许正是社会大众深恶痛绝的特权意识。醉驾之所以屡禁不绝,说到底就是因为权钱交易乃至特权勾兑在作怪。看媒体上经常报道的醉驾而丑态百出者,还有更多的侥幸脱逃平安无事者,有哪个不是自恃有钱或有权抑或有关系有后台而斗胆犯禁?果真能醉驾一律入罪,你看谁还胆敢如此肆无忌惮?

    一个醉驾入罪对公务员不公之论,一个不值一批的局长水箱贴条禁同事使用,22日一早看到的这两则新闻报道,有相同之处,都折射出一些人对特权恋恋不舍的小心思,真让人如同吃了两只苍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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