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组织未成年人救火”中的法律温情
田方
年初,河南淅川县8岁男孩梁烁因救火被烧成重伤。事件发生后,在社会上形成两种相反的观点。将于2011年1月1日实施的《河南省消防条例》明确规定: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大河报》12月22日)
什么是推动人类历史进程的动力?对这个问题,人言人殊。然而,有一个答案却永远不能否定,那就是生命安全。这也正是“以人为本“精神的根本体现。少年英雄梁烁显然是值得尊敬的。但是,当大火扑灭之后,我们还应该做些什么?除了连篇累牍的报道和赞扬外,难道我们不该反思何以英雄是个少年郎?毋庸置疑的是,为挽救国家和群众财产,尽快扑灭大火很重要,但在救灾过程中,保护自己的生命同样重要,甚至比灭火更重要,毕竟人的价值远胜于物质,决不能以生命作为救灾的代价。
《中国少年报》一份资料显示,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获中央和省一级表彰的“少年英雄”有36人,其中,与坏人英勇斗争的有9人;舍己救人的有14人;保护牲畜的有5人;救火及救火车的有5人。应该说,少年英雄舍己救人、见义勇为的事迹让我们为之振奋,但也必须承认,对每一位公民而言,没有什么比他们的生命安全更重要的。所以,我们在继承弘扬这种精神的同时,更应理性地审视少年英雄的英雄行为。
法律有义务使公民生存得更加人性、安全、自由和幸福。少年英雄梁烁的高贵品质,确实值得我们大书特写,但年仅8岁的他用生命去诠释“英雄”让人备感沉重。《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我欣喜地看到《河南省消防条例》明确规定:“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它让我们领悟到法律的温情和人性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