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化县法院被指参与制造虚假诉讼
向本报投诉反映这一情况的是浙江嘉兴人沈坤松。2003年,开化县政府招商引资,沈与投资伙伴曹某一起到开化县投资,并与一名叫郭正全的开化当地人合作,共同成立了“开化县香香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香公司”),其中沈坤松、曹某与郭正全分别拥有46.8%、26.6%和26.6%股份。
公司成立后,由郭正全承包经营。2006年6月,郭提出终止承包合同,董事会表示同意并办理终止承包手续。但此后,郭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协议,因董事会没有同意,2006年10月,郭将香香公司告上开化县法院。后该案由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并与沈坤松、曹永明以香香公司名义提起的反诉案合并审理,经浙江省高院二审判决,郭被判败诉。郭也因此未能继续香香公司的承包经营。
2007年12月,郭正全向开化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散香香公司。但就在该案审理期间,2008年6月,郭又向开化法院起诉香香公司,称香香公司欠他228.3万元。但这所谓的欠款案,沈坤松认为,其实只是郭正全一手炮制的虚假诉讼案。
沈坤松反映,为了炮制这起虚假诉讼案以阻止衢州中院执行,此前郭正全还与开化县城关镇的徐崇坤、开化县金村乡的徐公林一起伪造了分别为30万元和25万元的借据,并让徐崇坤、徐公林到开化法院起诉自己,制造了另两起虚假诉讼。
开化法院受理徐崇坤、徐公林提起的诉讼后,因徐崇坤、徐公林的请求,先后冻结了郭正全在香香公司的股权。沈坤松说,这正是郭开全炮制虚假诉讼的目的。
原来,郭与香香公司的承包经营案被判败诉后,按判决书,郭除了移交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证照、图章、会计账册报表等外,法院还判决郭“赔偿香香公司从2006年9月20日起至移交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每日2232.15元计算的损失”。但法院判决生效后,郭并未履行,沈坤松说,为了保全股权,郭开始炮制虚假诉讼。
据了解,在郭诉香香公司借款纠纷案的审理中,香香公司认定该案是虚假诉讼,其“借款协议”上的公章也系伪造,并请求开化法院对公章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为提供对比样本的公正性,香香公司提出了可以向开化工商局、开化国税局调取在这两部门存档的香香公司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等原件的印章作为鉴定的样本,但遭开化法院以两部门原始文件不能外借、“本院无法调取该单位的原件”为由拒绝。
之后,郭与徐崇珅、徐松林的“借贷”在开化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而与香香公司的借款纠纷,则因郭解散香香公司的诉请而裁定“中止审理”。
沈松坤说,蹊跷的是,就在香香公司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诈骗罪向开化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后,开化法院“自查”发现了徐崇坤、徐公林诉郭正全的两起借贷纠纷案“系虚假诉讼”,并对徐崇坤、徐公林和郭正全处以了共计2.6万元的罚款。
沈松坤称,其实在郭正全炮制的这些虚假诉讼中,都可以看到法院的影子。他也因此怀疑开化法院参与制造了虚假诉讼。
“因为,蹊跷的还不止这些。”沈松坤说,与郭的承包纠纷经法院二审终审后, 2007年12月16日、2008年2月18日、2008年4月3日、2008年6月25日和2008年12月25日,他先后5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都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
而在受理、审理郭炮制的虚假诉讼中,“徐崇坤”2008年3月31日提起诉讼并请求财产保全,法院当天即对郭持有的香香公司30万元股权采取了冻结措施;同样,“徐公林”2008年4月2日起诉郭正全并提请财产保全,也当天就对郭在香香公司的25万元股权予以冻结。在与香香公司的“借款纠纷”中,开化法院2008年6月13日受理郭财产保全的申请,当天冻结了香香公司228.3万元的银行存款,此后又在7月3日因郭的申请,查封了香香公司的厂房、办公楼、食堂以及机器设备等,“致使香香公司无法再进行正常的恢复生产。”沈松坤说。
沈松坤认为,郭正全私刻公章、利用职务之便伪造3张借款协议,并在开化法院提起恶意诉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涉嫌构成伪造公章罪和诈骗犯罪。
针对沈的反映,记者日前赶赴开化采访。开化县公安局法制科负责人介绍,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期间发现有涉嫌刑事犯罪嫌疑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线索和证据材料。但这位负责人称,他们至今没有接到来自开化法院有关该案的移送。
而在开化县法院,纪检组组长华志浩称自己并不清楚。12月13日,华志浩给记者打来电话,称法院党组已决定就反映问题,责成院纪检监察部门展开调查,并表示已在当天启动了调查程序。
本报将对此追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