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女性 从修订村规民约开始
除了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衡外,我国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发展现状也令人堪忧——女性在全国人大代表中所占比例仅为21%,部长级干部中女性所占的比例在世界上排名为111位。在全国70万个村级行政单位里,女性村委会主任的比例仅为1%,可谓是“凤毛麟角”。
在近日召开的第三届全国百位女村官论坛上,来自全国24个省市的103名女村官代表和国内农村发展问题专家、妇女发展问题专家共聚北京,一起探讨如何有效推动性别平等、缓解出生性别比失衡等问题。
“男孩偏好”不仅是传统观念,更有制度支持
“如果第一胎是女孩,还要不要二胎?”
“要!没有指标,罚款也会要。”
“为了保证第二胎是男孩,会不会去做B超?”
“头胎是男孩的,很少去做B超。头胎是女孩的,100%做B超,除非精神不正常。”
“知道是女孩怎么办?”
“简单得很,拿掉!有的人为了第二胎要男孩,连续打四五次胎的都有。”
以上是中央党校“性别平等政策倡导课题组”成员在河南实地考察时与村民的对话。人们观念里严重的“男孩偏好”,印证了高居不下的人口出生性别比。二胎孩子的出生性别比更是达到了150以上,上海农村甚至超过了500。据另一项调查显示,引产胎儿的性别比却只有72.25,即在被引产的女孩里,有31%是因为性别的原因。一名参会专家感慨道:“女性连出身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
人们为什么就如此偏爱男孩呢?据课题组调查,除了传统的传宗接代观念被村民100%认可以外,96%的村民表示,养儿子是为了“养儿防老”。虽然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子女均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拥有平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但“靠女儿养老”在广大农村根本不现实,许多村规民约规定,儿子是永久村民,女儿是临时村民,出嫁女儿、上门女婿、离婚女儿和丧偶女儿没有村民权利。分不到土地,也就没有了经济来源,许多出嫁女连继承权都得不到保障。
“村庄的资源分配由性别决定,生了男孩就可以获得资源,生了女孩就会丧失资源,这必然会强化‘男孩偏好’。”中央党校的梁军副教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正是带有性别歧视的村规民约,为‘男孩偏好’提供了制度性支持,侵犯了妇女权益,还造成了农村的养老困境。”
从修订村规民约开始推进性别平等
“带有性别歧视的村规民约不改,再怎么宣传男女平等、关爱女孩,都是不现实的,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村民们的生育观。”中央党校董琳教授表示,女村官能在改革中起到带头作用。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新审议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保障基层的民主权利等方面,都有不小的进步。专家表示,女村官可以通过依法增选妇女代表等“硬办法”和宣传性别平等的理念等“软办法”,把性别平等理念通过村规民约的具体措施,落实到实践中。
董琳教授介绍了课题组在河南省登封市、漯河市等村庄进行试点工作的经验。
河南登封市大冶镇周山村把“村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女性不得少于50%”、“男到女家、女到男家均可享受村民待遇”、“独女户优先享受各项相关待遇,并增加一份本村村民待遇”等条款写进了村规民约,两年间,村民的生育观有了明显的改善,鉴定胎儿性别的人少了,超生情况也得到了很好的的改善。
同在登封市的石道香西爻村在修订了村规民约后,通过举办隆重的“女娶男”婚礼、为满月女婴摆酒席的办法,让男女平等的理念深入人心。“观念不变,村规民约修了也不好执行。”该村党支部书记曹兰英说。
董琳建议,可以通过保证妇女代表比例不少于1/3、进行法治宣传等办法,让村民逐渐改变认识。“村规民约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要告诉村民这些歧视性条款的违法性。”董琳建议,女村官在改革遇到困难的时候,可以寻求组织部、妇联、计生委等部门的支持,因为修订村规民约在建设基层民主、保护妇女权益和推动性别平等、控制人口数量和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衡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意义。
“女人更应该承担起解放自己的责任。女村官除了担负着跟男村官一样的责任外,还肩负着推进性别平等的责任,选择做女村官就是选择了这个历史使命。”《中国妇女报》副总编辑、《农家女》杂志主编谢丽华说,“我认为,经过努力,几千年的传统也能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