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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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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的力量并非如此神奇

卢荻秋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12-28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湖南天价药、凤凰少女坠楼身亡、“李刚门”……在即将过去的2010年里,这些引起公众强烈关注的恶性事件被曝光后,大多有了一个“处理结果”:有人锒铛入狱,有人获得补偿。然而,让人感到沉重的是,“处理结果”往往是为了息事宁人,丑闻背后的更多真相至今仍人为被掩盖,有些甚至将永远成谜。(《中国青年报》12月27日)

    此前,新华社“新华视点”专栏记者对2010年度曝光的中央明令禁止、百姓深恶痛绝的一些典型事件查处情况进行追踪回访,发现部分舆论监督案例没有进展。而《南方周末》也曾披露说,“山西稷山文案”、“重庆彭水诗案”、“山东高唐文案”、“河南灵宝帖案”等涉及“诽谤”官员的案件被媒体关注后,当事官员被处以短暂的党纪政纪处分后,纷纷继续升迁之路,而被他们追捕的当事人,至今仍生活在恐惧之中。这几则报道遥相呼应,揭示了同一个问题:热闹非凡的舆论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如人所愿地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

    《南方周末》曾发表题为《关注就是力量,围观改变中国》的评论,论述网民的围观具有强大的力量。更有评论者认为,“当不明真相的群众久久不愿散去时,会招致更多的围观者。被围观者的一言一行都将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想要逃走却难以突破层层包围。愤怒而克制的围观者,以非暴力不合作的态度,从未停止寻找下一个围观对象,并通过这种方式逐渐地改变着中国。”

    然而,客观地讲,围观的力量并非如此神奇。围观者看到被曝光者在舆论的枪林弹雨中焦头烂额时,会产生某种酣畅淋漓的心理感受,并想当然地认为舆论已然大获全胜。殊不知,媒体曝光、舆论监督如同舞台上的聚光灯,能够照到的地方毕竟是有限的,而且持续照在某一点上的时间也是有限的。因此,被曝光事件在经历短暂的媒体聚焦后终会脱离舆论的聚光灯。而这时候,被曝光问题与个人是否会受到认真处理,就成为一个问题。

    舆论监督(包括网络围观)从根本上说,只能起到揭露问题、表明立场并引发关注的作用,是一种不具强制力的“软性监督”,它只能是一种见证的力量,不能决定问题是否会被纳入调查处理渠道,更不能从根本上左右问题查处的方向和结果。因此,要想让舆论监督真正能够收获实实在在的效果,就必须具备一个前提:体制内公检法等权力部门不能袖手旁观,更不能“助纣为虐”,而要切实发挥作用,担当维护公平正义、惩治权力滥用的重任。如果公权力一屁股坐到了违法乱纪、为非作歹一方的利益一边,光靠舆论监督单打独斗,显然不能形成真正的威慑与致命的打击。

    从这个意义上讲,违法乱纪现象在舆论监督面前毫发无损、岿然不动,并不是什么难以理解的事情。应当讲,舆论监督尽到了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而公权部门在惩治腐败和违法乱纪现象中的袖手旁观、敷衍塞责、不作为甚至“反作为”,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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