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开发票或罚50万
本报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王亦君)国务院今天公布了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将进一步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为50万元。
近年来,制作、兜售、使用假发票的现象比较严重。《办法》根据新情况,增加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不得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发票的,不得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和运输;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两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向社会公告。
同时,《办法》简化了发票领购程序,如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即可办理领购手续;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也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