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降低法律援助门槛
低收入人群可免费打官司
本报广州12月28日电(记者林洁 通讯员刘洪群)记者今天从广东省司法厅获悉,将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低收入户作为指标的新标准,再次降低了法律援助的门槛。据悉,这是我国第一部由省一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章。
“目前,广东省大部分地级市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50%作为公民能否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个别市以企业最低工资或者最低工资上浮一定的比例为标准。”据广东省司法厅厅长陈伟雄透露,以低保线作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符合此标准的广东公民比例很低,即使为了扩大受援对象而上浮50%,仍会把一部分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低收入人群排除在法律援助的门槛之外。
陈伟雄表示,为从制度层面上解决更多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广东在修订《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时制定新的经济困难标准,明确了一些基本原则,即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广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法律援助的资源和需求、公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能力等因素制定。
该《规定》在界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时,以申请人的家庭属于低收入户为前提条件,而低收入户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收入等级划分的低收入户为标准,并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划分低收入户的不同条件。
根据统计部门数据,广东将有20%的居民被纳入到法律援助的基本对象行列。
该《规定》明确了免予经济状况审查、当然被视为经济困难的14种情形,凡是符合情形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时,仅凭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就可以被认定为经济困难,无须再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法律援助机构也无须再对申请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使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更加方便快捷。
另外,《规定》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举报和投诉的方式,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受理、处理程序,保障法律援助资源用在最需要法律帮助的弱势群体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