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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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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如何不再成摆设

——部分城市小区业委会“维权难”追踪
“新华视点”记者 王研 王海鹰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12-29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业“萎”会

    蒋跃新/图(新华社发)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出台“新规”,自2011年起,小区物业上年收支明细,首季度必须向业主公示。业主质询,物业应及时答复;业主要求审计,物业应予配合。但一些业主担忧,因为业委会身份尴尬、组织松散,如果不从体制上改革,仍难满足维权需要。

    有关专家表示,由于城市小区管理体制不顺,业主、业委会和物管企业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应借新一轮房地产改革之机,加快物业监管改革,维护广大业主权益。

    业委会成“摆设”令人忧

    11初,因无法忍受小区里的夜总会长期扰民,昆明江东花园小区部分业主将夜总会围住,为避免冲突升级,业委会成员喊话要求业主克制,无济于事,最后警察、干部及时赶到,业主才散去。

    “业主很分散,需要有能力维权的业委会。”昆明滇池名古屋小区业主方先生的话,道出了许多业主的心声。

    但在北京、昆明和济南,部分业主抱怨一些小区的业委会“只是个摆设”。有些业委会不仅没能力维权,而且被物管和开发商操控,甚至沦为敛财工具。

    记者调查发现,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诉求集中在服务质量和收费上。对开发商的诉求集中在房屋质量和公共设施方面。对业委会的诉求,则是希望能够代表业主维护合法权益。

    但限于体制、地位、手段等原因,不少业委会难以履行职责。11月5日,因为指责业委会不作为,昆明别墅区滇池名古屋小区的业主罢免了业委会。

    “不能代表业主维权,还要业委会干什么?”北京海淀区马连洼百旺家苑小区业委会副主任魏强坦言,按照规定,业委会筹备时开发商、居委会、派出所等都要派代表进筹备组,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实际上,“只要筹备组有一人被对方争取过去,业主代表就成了少数。”

    因为认可度低,导致一些业委会形同虚设。在昆明盘龙区,记者从区房管局物管科了解到,辖区内有住宅小区400多个,但2004年以来成立业委会的只有几十个,现有业委会运转也不佳。“像金星小区等业委会届满后,没组织换届就不了了之。”

    业委会原是业主维权的代言人,为什么成了“摆设”?甚至走向业主的对立面?

    体制不顺导致“角色尴尬”

    记者调查发现,业委会“维权难”,首先是体制不顺,缺乏手段。

    昆明人与自然小区撤换物管时遭遇“垃圾围城”,业委会决定自己聘用保洁保安管理,但开设公共账户时,各银行都以“业委会的性质无法明确”“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要求不同”等理由拒绝。这说明业委会的法律地位不明晰。

    停车费、广告收入、会所租金等公共收益被侵占,往往是业委会诉讼的重点问题。不少业委会反映,在矛盾冲突前,业委会都曾向政府部门反映,但大都置之不理,让走法律程序。

    但打官司是业委会更头疼的事。由于业委会主体不明晰,各项手续都要业主授权,这就得挨家挨户找人直到过半业主同意,操作起来难度很大。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原物管拒不撤出小区的,不得强行接管,逾期不撤出的可罚款10万元。魏强认为,这实际上纵容了物管赖着不撤。“打官司大都要一两年,而10万元罚款对于物管数百万元的年收入,简直是小菜一碟。”事实证明,在许多城市,此类官司大多以业主败诉告终。

    “因为机制缺失,不少业委会生存环境太差。”魏强说,更换物管时业委会成员受到砸车、堵锁眼、恐吓、被打伤等威胁很常见。“业委会太难了,需要政府大力扶持。”

    尽快让业委会成为“责任主体”

    “业委会是自治组织,我们不能过多干预。”昆明市盘龙区物管科张女士说,业委会成立首先要业主提出来,政府才能指导,而现有规定没有政府部门对业委会的制约手段。

    记者调查发现,仅在业委会的管理归属上,由于缺乏统一规定,各地的做法五花八门。昆明市的小区业委会由政府房管局管,青岛市由建设局下设的物业办公室备案,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指导。北京市则要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备案和指导监督。

    一些物管公司表示,对物管这种事关千家万户利益的事,政府应该多管一管。但目前情况是,政府部门大都以“物管已经市场化了,你们自己和业主协商”作答。“物管费收不齐,物管公司就只能挪用公共收益或者起诉业主,这很容易激化矛盾。”

    一些业主也认为,政府部门应该完善管理和服务制度。昆明业主许先生建议,政府可根据地段、房屋性质、服务项目、小区面积等制定一套指导价格,保障业主的利益。

    有关专家认为,应借新一轮房地产改革之机,通过法规形式赋予业委会明晰的权利义务。李义翔表示,目前政府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还只是原则性规定,对业委会如何建设,如何行使职能,如何规范运作等,没有作出明确安排。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秘书长李业顺说,应明确业主授予业委会哪些权限,无需每次履职都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同时,应明确业主的选择权和监督权,以便纠正业委会和物管企业的错误做法,直至将其罢免。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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