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不要“被定制”
民意不受尊重,主要潜台词不外乎两个:一是民意可能与政府想法存在错位,甚至是不可回避的冲突。当尊重民意意味着否定拟推行的政策,这自然是一些政府部门极不愿看到的结果。二是民意受尊重与否,公众并无制衡政府权力的“撒手锏”。既然尊重与不尊重最终结果一样,不尊重自然可绕开公众的“添麻烦”,更坚决地贯彻政府意图。
正因为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过程中,忽视乃至摒弃民意,一些地方对民意的尊重往往乐于体现在宏观和抽象层面,看似其情可感其形可染,可一旦涉及具体问题,态度马上出现一百八十度的“惊天”大逆转,近年来,数起留有明显导演痕迹的“被听证”事件,就是最有力的写照。可以肯定一点的是,倘民意无法趟进决策深水区,政府由领导型转向服务型便很难实现。
因应政府征集民意出现的乱象与纠结,曾有人大胆建言,尽快出台《听证法》。订立健全法律,这是民意对决策影响从无序迈向有序的必然路径。不过,法律的起草、讨论直至最终颁布,其过程本身就当含有民意吸纳的环节,怎样让更广泛的民意或者价值观,合理嵌入社会调整机制,充分彰显民意在法律层面的意义,这是最应该思考的问题。
实际情况显示,至少在那些涉及政府或者公权利益问题时,公共政策的推进速度往往难以令人满意。以《预算法》为例,该法修订工作迟迟难以进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施正文认为,《预算法》应该是预算权力配置法,而不应是经济资源配置法。然而,该法修改对公众权利这方面凸显不够,人大的权力也不足。(《财经》12月20日)另一个更容易看清的问题是,饱受公众苛责的公车改革问题,眼下见于报端的是,车改之所以难以推进,原因就在于“阻力太大”。
民意尚不足以构成改革的强大推动力量,这或已表明,有的改革或者说新政策的出台,本身已关起了面向公众的大门。关起门来改革,阻力自然会被肆意放大,进展又怎不举步维艰?倒是以为,无论是《预算法》还是公车改革,公众望眼欲穿,对政策推进尤其是预防腐败寄予厚望,所谓的阻力之所以一再轻松撬起民意,绝非真理真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而是民意力量在决策层面,难以得到充分释放和彰显的结果。
民意趟不进决策的深水区,便无法摆脱被量身定做的影子角色。倘若街头调查、网络征集、听证会等途径获取的民意,均可原汁原味地置换成公共政策决策中的钢性条件(如明确规定民意支持率的最低限度),还有谁敢对民意一再置若罔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