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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3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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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应有特别程序

本报记者 李丽 实习生 张蕾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12-30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未成年人羁押率偏高

    近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举行的有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减少审前羁押”研讨会上,记者了解到,我国目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样都遵循“以羁押为常态,取保候审为例外”的原则。

    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为例,2005~2007年三年的平均逮捕率为71.1%。而一旦作出逮捕决定,要想在审前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微乎其微,因此,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率就相当于审前羁押率。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减少审前羁押项目组”检察官程晓璐说,虽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的比例低于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的平均比例,然而由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80%属于轻罪案件,对未成年嫌疑人高达70%的审前羁押率,和世界其他国家相比,仍然显著高于一般犯罪主体的羁押率。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羁押的另外一个原则是比例性原则,指对嫌疑人是否羁押以及羁押的期限应与其涉嫌的犯罪严重程度及其人身危险性成正比。

    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据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统计,2005年被逮捕的未成年嫌疑人中被判处缓刑和徒刑以下刑罚,以及不起诉、退处的人数,占当年收案总人数的18%;2006年,这一比例达到了28.1%。

    “这就意味着,两年至少有209名——约占23%的未成年嫌疑人不应当被羁押而受到羁押。”程晓璐说,而那些捕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嫌疑人中,大部分都没有社会危险性而无逮捕必要。

    减少羁押是司法改革的趋势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把犯罪嫌疑人的批捕率作为衡量工作优劣的标准,这就会在客观上造成公安机关将不需要逮捕的案件提请逮捕,检察机关为协调检警关系,也往往倾向于批准逮捕。

    然而,对未成年人来说,监禁使得未成年人与监护人、亲朋隔离,在其社会化尚未完成之际,羁押状态导致未成年正常社会化的中断,更容易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带来伤害,影响其日后的成长与发展。同时,羁押容易导致未成年犯罪人向惯犯、累犯转变。犯罪学研究表明,成年惯犯、累犯中,大部分均有在未成年时期犯罪的经历。这些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之所以没有随着年龄的增长而“自动愈合”,与他们曾经遭受过监禁有着密切的关联。

    “审前羁押的目的是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但从推进诉讼制度文明、科学发展的角度出发,如果采用非羁押措施对保障诉讼进行也没有影响,不羁押就是一种更好的措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研究室主任王敏远教授说。

    2007年,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与瑞典罗尔·瓦伦堡人权和人道研究所签订了主题为“减少审前羁押”的合作项目协议,以期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研究和探索减少审前羁押的运用。

    这个项目从研究减少羁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始,尝试从数量上减少、时间上缩短审前羁押这两个方面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羁押的问题是一个司法实践和理论的难题,与公民的权利息息相关,与整个刑事诉讼的走势和格局是息息相关的。”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表示,减少羁押是一个司法改革的趋势。

    应以取保为原则,羁押为例外

    程晓璐表示:“实际上高达90%以上的未成年被告人被判处了缓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的轻刑罚。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都属于初犯、偶犯,被取保后受到严格管教,因此,其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都小,经过教育脱逃的可能性也较小。”对90%的对未成年嫌疑人减少审前羁押是非常可行的。

    然而,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立法。

    目前,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相关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中,并未形成一个独立、完整、科学的法律体系,相关立法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没有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区别对待,在实体上没有就未成年适用取保候审、逮捕的条件作出区别于成年人的规定,这其实都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精神。

    “在羁押条件上,应规定对未成年嫌疑人以取保为原则,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羁押,并列举可羁押的具体情形。”程晓璐说。

    据了解,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提上全国人大的会议日程。不少专家学者认为,制定一部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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