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护生命远重于保护现场
不用说,大家都知道这指的是“南京彭宇案”。法官的一审判决认为:“从常理上分析,其(彭宇)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其行为(救人)显然与情理相悖”,旋即,此判决书连同法官本人的素养,一起遭到质疑与攻击。随后几年,人们在街头遇到倒地的老头老太太,都要绕道走,避之唯恐不及。以致某个摔倒的老大爷被一个愣头小伙儿扶起来后,还不忘附加一句作为定心丸的宽慰话——放心吧小伙子,我不会讹你的!这真是一个文明社会最深重的悲哀。
说这些,不是要过分夸大“彭宇案”的负面效应,却不能不承认,当初那个不靠谱儿且看似不起眼的民事诉讼判决,给社会心理和民众情感造成的创伤和撕裂,是难以忽视的。作为2006年的年度影响性诉讼,此案的影响显然极为深远。
今天重提“彭宇案”,是想和另一个相似案件作比较。去年一月,广东佛山杜先生开车撞伤摩托车司机,事后将伤者先行送医救治,交警因此认定他破坏了现场,需负全责。后经南海区法院审理认为,交警事故认定合法准确,但同时认定杜先生的救死扶伤不是故意破坏现场,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应予以鼓励,故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广州日报》1月3日)
看了此新闻,很多人都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持质疑乃至愤怒的态度,认为他们的做法不够人性,也不人道。因为,即便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是明文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抢救受伤者。杜先生第一时间想到抢救生命而非事后的责任划分,这是任何一个人伦健全良知未泯者的本能反应。而且如前所述,此举完全合乎法律规定,何罪之有?所以,交警部门的认定不能服众。
要是死板地抠教条,也能为交警的认定找到片段性的文本支持,就像法院所说,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责任划分也无大的不妥之处,但是凡事并非黑白两极非此即彼。执法的智慧、司法的公信,并不体现于毫无人情味的教条主义,而是在法律限度内,平衡了司法刚性和人伦理性,找到了最佳契合点的裁决。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是经验,而不是逻辑。”这话在司法界备受推崇。除了“经验和逻辑”之外,法律还要求遵循一些最基本的普适性的价值和规范,比如生命尊严。没有什么比保全生命价值和尊严更重要,南海区法院的判决就遵从了这一价值旨趣。第一时间穷尽一切努力积极抢救倒地挣扎的伤者,不仅是一般的公序良俗,而且是任何社会、任何国家都该遵从的最基本的伦理价值。这是世界范围内的价值共识。杜先生遵循了内心的道德召唤,做出了恰当的抢救反应,而法院也对此给予认可,减轻了交警部门不妥的认定,这一判决维护了生命尊严,彰显了正义的司法价值。
比起那些细枝末节的交通肇事现场的保护举措,这一制度性的研判裁决,是对伤者“生命”的最高维护,是对社会价值理性的一次梳理和确认。相较“彭宇案”那模糊、糊涂的裁判带来的无限争议和烦恼,南海区的司法裁决,某种程度上是对公众心理和社会风气的一次纠偏和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