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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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徽法》和《国旗法》先后出台

  “为国歌立法”缘何多年没有下文

  本报北京3月17日电

  本报记者  徐虹

  “为国歌立法,与为国徽、国旗立法具有同等价值。但由于国歌形象抽象,立法保护相对困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韩大元,今天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就人大代表佟舒芸日前提出的建立《国歌法》议案一事作出如上评价。

  记者了解到,来自河北省的全国人大代表佟舒芸,提出了为国歌立法的议案。佟代表提供的《国歌法》立法草案指出,为保护国家形象,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增强民族自信心,要根据宪法制定国歌法。

  佟代表说,为国歌立法,有利于其正确使用。而且,可以对严重损害国歌形象的行为予以处理。

  佟代表在议案中指出,在大型庆祝活动——如体育活动、文化活动中使用国歌,或全日制小学升降旗仪式时使用国歌,应该“庄严、严肃、肃立、脱帽”。少先队员、军人、警察应敬礼,公民应行注目礼。

  佟舒芸代表对记者说,该议案的初始建议人是河北省《经济论坛》杂志社的编辑、47岁的夏明芳。据悉,夏明芳建议为国歌立法的信件受到河北省委书记白克明的高度重视。白克明专门交付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依据该信件撰写了规范的议案草案。并于两会期间交付佟舒芸代表,由她领衔提出议案。随后,32名来自河北省的人大代表联名签字。

  “我觉得这个建议非常重要”,佟舒芸指着白克明书记在相关资料上的签字说,“生活中我也遇到过类似情况。比如,有的人在放国歌时举止不庄严——有的站姿不端,有的在吃口香糖,还有人将国歌作商业之用。还有的个人,将国歌设为一种手机铃声,不分场合乱用”。

  记者获知,1998年九届全国政协会议时,民建组委员黄关从、顾宗裳、王宇平等三人已经提出过“为国歌立法”提案,当时媒体对此多有报道。

  既然如此,至今没为国歌立法的原因何在?

  记者电话联系到目前住在上海的九届政协委员、第一提案人王宇平。王宇平委员谈及当年提案的结果时说,当年的提案并没有下文。“不予理睬吧”,她说。目前王宇平委员仍认为为国歌立法这件事情很重要。

  韩大元教授评论说,并不是所有的提案都会被采纳。但对此至少应有所回复。有些提案也存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或不合理性。

  韩大元教授介绍,目前,我国宪法中已有关于国徽、国旗、首都等的明确规定。《国徽法》和《国旗法》已经出台。其主旨是维护国家尊严,强化国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如果违反规则,则要承担刑事责任。《国徽法》中明确了正确使用国徽的细则。如,对于国徽的悬挂位置,就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国旗法》中,对国旗的使用也有具体的细则。如,当众焚烧国旗等应依法处置等等。

  就一些人提出的国歌立法可行性问题,韩大元教授说,国歌立法与国徽、国旗立法有所不同。国徽与国旗看得见,有具体视觉形象。而国歌具备音乐形象,具有民族与历史的内涵与象征意义。它涉及更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多种要素。从法理上讲,需要有更充分全面的司法论证,具体规定国歌的运用细则。他也提到,目前大多数国家只有国徽法和国旗法,并无国歌法。

  记者还采访了另外一些专家。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授应松年认为,目前为国歌立法有一定困难。对国歌使用及国歌演奏时的礼仪尊重等事宜,宜以教育规范而不宜用法律规范。

  应松年教授说,近年来,社会上确实缺乏对国歌的教育及爱国主义教育。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小孩子听到国歌都会立刻站定,非常庄严。现在对国歌的态度可以说是“马马虎虎”,“它放它的,我干我的”,缺乏应有的尊重。

  但是从法理上来讲,应教授说,对于一些对国歌不严肃的表现很难以法律来穷尽和讲得清清楚楚。一旦将使用国歌进入司法程序,则要有权利和义务。违反条例也讲求法律责任。如果以教育的方式——如,对国歌有不尊行为时,旁边的人互相提醒,互相监督,及时制止,或平常加强这方面的舆论宣传等,或者以单位发通知的形式等,效果也许会更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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