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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给民间组织营造更宽松的空间
2005年09月03日

傅新

  据报道:近日,民政部召集专家讨论《民间组织评估暂行办法》,今后民政部门将根据这个办法给民间组织“打分”,以加强民间组织的自身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热情的高涨和公民民主意识的觉醒,我国的民间结社形成了一股热潮,各式各样的民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国际上通称为“NGO”)纷纷成立。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的民间组织仍然存在数量偏少、政社不分、机构不健全、官方化、行政化等问题。据统计,国际上每万人拥有民间组织的数量,法国为110个,日本为97个,我国只有2.1个;我国民间组织总支出约占GDP的0.73%,远远低于发达国家7%的水平,也低于4.6%的世界平均水平。

  我国的民间组织数量偏少、不成熟,其主要原因恐怕在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形成的“大政府”,制约了民间组织的发展壮大。在以前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政府大包大办,什么都管,各种社会事务自然无须也不容民间组织“插手”,民间组织的发展空间极为有限;而现在,在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变过程中,由于政府职能转变相对滞后,使得民间组织发挥作用的舞台依然不够大,民间组织的发展依然受着各种因素的制约。

  根据规定,民间组织须有业务主管单位,即民间组织必须挂靠在某个主管单位的旗下。这个规定的初衷也许是为了规范管理,促进民间组织有序发展,但是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又在客观上限制和阻碍了民间组织的发展,导致政社不分,民间组织官方化、行政化,并抬高了成立民间组织的“门槛”,许多民间组织因为找不到主管部门而无法登记成立。更让人忧虑的是,一些民间组织由于找不到合适的“婆婆”,便干脆私自结社,转入地下,变成了非法组织,有的还干起了违法的勾当。民间组织鱼目混珠,影响了其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降低了其发挥社会职能的作用。

  应该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是“有限”的,政府只能是“小政府”、有限责任政府,很多社会事务的发起、运行和管理,应该由民间组织来承担。这就需要我们大力培育民间组织,解除束缚民间组织发展的种种枷锁,给民间组织松绑,促使其进一步发展壮大,使其能够承担起社会事务管理的职能,为政府分忧,为社会公众服务。

  给民间组织松绑,其实并不可怕,因为松绑并不意味着民间组织可以任意发展,为所欲为。一方面,民间组织登记注册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才可以成立;另一方面,民间组织成立后的一切活动,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有了法律来“管理”民间组织,用法律手段可以管好的事情,就无须各种行政手段来束缚民间组织的手脚。

  民间组织不是洪水猛兽,给民间组织松绑,给其营造更宽松的发展空间,让民间组织承担起更多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恰恰反映了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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