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16日电(高志海 高洁
记者李丽)59岁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国内原油处原处长黄怡生,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和在案人民币7万元的一审判决。
2000年至2003年期间,黄怡生利用其先后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炼油化工生产管理部调度处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事业部原油处、生产经营管理部国内原油处担任副处长、处长的职务便利,在原油调配上提供帮助,分别从中石化管道储运公司徐州油品销售公司副经理处、青岛齐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经理处、青岛港务局油港公司经理处收受贿赂款共计7万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纪律检查部门在掌握了他从青岛齐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经理处收受贿赂的事实后,他又交代了收受他人贿赂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