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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1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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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劳动报酬”还是“违法所得”?

78万元实习收入引来工商处罚

本报记者 樊江涛 实 习 生 朱洪园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1月10日   11 版)

    实习收入引来工商部门处罚告知书

    “以后,我们学校的学生实习真不知该怎么办了?”2010年12月29日,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副院长刘飞忍不住对中国青年报记者抱怨说:“一边是教育主管部门对职业学校顶岗实习的‘硬’要求,另一边却是我们组织的顶岗实习被认定为‘违法行为’,责令停止。” 

    1月5日,石家庄市工商管理局法制处有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却对河北艺术职业学院的抱怨并不认可。在这位工作人员看来:河北省艺术职业学院组织顶岗实习“只是幌子”,其目的就是为了学校创收,这与有关法律法规明显相悖。

    其实,二者对这一问题的争论已持续了半年时间。

    2010年6月,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在对河北艺术职业学院进行有关检查时,学校的一些演出协议(或称合同)引起了他们的注意。

    根据此次展开的调查,工商部门认定,学校“在没有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了营业性演出”。

    学校领导解释说,这些演出是学校组织学生进行的顶岗实习,并非营业性的,只是个别协议或合同没有注明“顶岗实习”字样而已。为此,他们还专门为记者找来了该校标有“顶岗实习”字样的协议合同相比对。

    双方似乎谁也不能说服谁。

    2010年11月4日,河北艺术职业学院收到了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在这份《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工商部门告知学校,他们立案调查的该学校“涉嫌无照从事营业性演出”一案,已调查终结。

    工商部门认为,学校在没有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营业性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相关规定。并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拟对河北艺术职业学院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81022.32元人民币;处罚30000元人民币,上缴财政。”

    对此,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对记者介绍说,学校系财政拨款的全民事业单位法人,不能从事任何商业行为,不是市场经营主体。《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均不适用于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任何环节。此外,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营业性演出条例》规定,文化主管部门是处理非法营业性演出的执法主体,而非工商部门。“显然,市工商局进行处罚是错误的,也无权进行处罚。”

    于是,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河北省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河北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于2010年11月7日对处罚提出辩解意见。

    2010年12月中旬,在河北艺术职业学院的要求下,石家庄市工商局为此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后,工商局未对学校提出的辩解意见给出答复。”学校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记者从石家庄市工商局了解到,目前该案已从“听证程序”进入“决定程序”,工商局现在还不方便透露最终处理决定。

    但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已做好了“最坏的准备”。该校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如果工商部门强行采取处罚措施,即没收学校收取并已发放给学生和演出中的其他成本支出的所谓“违法所得”,那么,学校在万般无奈之下也只好追回这些费用。

    “我更为担心的是学生的顶岗实习演出将因此全面被迫停止。”作为学校领导的刘飞对此颇为忧虑,“所有艺术类职业院校的顶岗实习或许也将因这一判罚而受到影响。”

    是顶岗实习收入还是营业性演出收入

    在采访中,河北艺术职业学院音乐系副主任马海峰告诉记者,针对被指“没有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他曾受学校委托专门咨询过工商部门。

    “我先后找到区、市、省三级工商部门。区、市表示他们都没有办过这类营业执照;而省工商局工作人员则告诉我要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马海峰在指点下,又找到了石家庄工商局企业注册分局。“有关专家告诉我,由于参加演出是学生,而非专业演员,与有关规定不符,所以我们不能办理营业执照。”

    “学校之所以办不下学生实习演出营业执照,正说明学生的实习活动并非营业性演出。”刘飞认为,其中的关键,是对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演出性质的认定问题。

    他介绍说,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而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而艺术类职业院校学生的顶岗实习、实习实训的岗位就是在舞台上、演出活动中。我们所签订的合同主要是对学生实习安全和合法权益的保障,不是商业演出合同。”他强调,组织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并获取相应报酬的行为,是艺术类院校正常的教学实践活动,该行为不是工商局所认定的营业性演出。

    而石家庄市工商局法制处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认定河北艺术职业学院组织学生进行营业性演出而并非学校所称的顶岗实习也是有充分证据的。

    “在我们掌握的证据中,他们就演出签订了合同,并且其中明确了演出收入,而且还为这些收入开具了税务部门发票,所开名目也是‘演出费’,收入同时列入了学校财务账。”石家庄市工商局法制处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以实习的名义组织学生营业性演出超出了河北艺术职业学院事业法人登记证规定的业务范围。

    “因为不能办理营业执照,他们就通过签订演出合同,加入到演出团体中,规避自己独立组织演出的形式。”这位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形式的无照经营,工商局都有权取缔查处。

    演出报酬归学校还是归学生

    “工商部门认定我们的顶岗实习是营业性演出的重要依据就是在顶岗实习过程中收取了一定的费用。”对此,刘飞解释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企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我们的做法完全合法。”刘飞说。

    而石家庄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的相关办案人员则认为,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是实习单位发给学生劳动报酬,并不是给学校的收入。劳动报酬应该是由实习单位直接支付给实习学生的。他表示,在执法过程中,对这一形式的把握可适当灵活一些,但是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将演出收入列入了学校财务账,并且除了学生劳动报酬外,还用于了其他方面,所以他们不支持学校这部分收入是学生实习劳动报酬的说法。

    “顶岗实习学校是要贴钱的,怎么会是营业性、营利性。”刘飞告诉记者,之所以为学生组织顶岗实习,这是我国职业教育法所规定的,也是职业院校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石家庄市工商局认定的演出协议是挑拣出来有费用的,他们也看到了那些不收任何费用的顶岗实习协议。”刘飞对记者举例说,比如像央视春晚这样难得的顶岗实习机会,实习单位不给报酬学校贴钱也会为学生争取。“而这样一些顶岗实习的‘人吃马喂’,我们就会从有偿的顶岗实习中统筹使用。” 

    河北艺术职业学院介绍说,在有偿顶岗实习中,部分合作单位的确向学校支付了相应费用,但其所支付的费用在扣除正常演出成本,如顶岗实习学生的食宿、交通、化妆、医疗、服装道具、设备购置、演出前排练、聘请专家指导等合理开支外,剩余部分均作为生活补贴支付给了顶岗实习的学生。为此,校方还向记者出示了部分费用的使用目录。

    专家呼吁尽快出台顶岗实习实施细则

    记者从河北艺术职业学院了解到,学校的实习活动由来已久。特别是2001年学校升为高职后,顶岗实习步入正轨。从2008年开始,河北艺术职业学院为了保障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安全和利益,开始与合作单位签订相关合同。“有报酬的话也会在合同中写明。”刘飞介绍说。

    但该学院有关工作人员也告诉记者,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多个全国和河北省的法律法规都提到了顶岗实习学生的劳动报酬问题,但都说不上明确具体。

    有专家分析指出,此次河北艺术职业学院和石家庄市工商部门对这部分资金的定性和使用引发的争议就与缺乏明确具体的相关细则有关。

    记者了解到,河北艺术职业学院自2008年以来,有偿顶岗实习合同中涉及的资金就超百万元。专家指出,从全国范围来看,这部分资金数量更是不容小视。

    但由于涉及顶岗实习单位给学生发放劳动报酬的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细则,造成具体操作中,在一些方面模糊不清。记者采访中就发现,很多职业院校对这部分资金纳税与否,做法各不相同。

    实际上,此次劳动报酬问题并不是学生顶岗实习引发的首次争议,就在不久前,顶岗实习中一些事故责任界定引发的讨论就已引起舆论的关注。有专家为此呼吁尽快出台顶岗实习相关实施细则。

    事实上,目前国家尚无关于学生实习期间权利和安全保护的专门法律条例。为此,广东已开了先河,2010年3月1日在全省施行《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但有媒体调查后发现,这一条例在实施中却遇到了一定困难,原因还是由于条例缺乏具体细则所致。

本报记者 樊江涛 实 习 生 朱洪园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1年01月10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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