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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1月2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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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团体代表公众向污染企业讨公道

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判决为何在贵州产生

本报记者 刘世昕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1月20日   05 版)

    贵阳一家造纸厂的老板从没想过,自己会因为偷排污水被告上法庭。他更想不到的是,状告人居然是跟他扯不上任何关系、远在北京的中华环保联合会和贵阳当地的一家环保组织。

    2010年12月30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后,支持了中华环保联合会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立即停止排污。

    一直关注此案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说,与以往法院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相比,这是我国第一起进入审判程序,并且环保组织诉求得到法院支持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民间环保团体能否以“环境公益”的名义,状告和自己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污染企业,是近年来环境法学界热议并受到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

    支持者认为,如果因公众及其环境权益的不特定性,公民个人无法向污染环境企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就应当授权那些以环保为宗旨的民间团体,代表公众向排污企业讨回公道;但也有反对方认为,扩大原告的主体资格,可能会导致诉权滥用。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有相关规定,只有直接利害关系者才能提起民事诉讼。

    负责审理此案的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法官罗光黔说,从2010年3月1日起执行的《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条例》已经明确,任何社会团体都有权检举和依法控告危害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可以说,社会团体在贵阳市打环境公益诉讼的官司是有法律依据的。

    以公益的名义起诉

    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故后,学界就有专家呼吁要在我国试点环境公益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介绍说,其主要特点是,可以由非直接利益相关者以公益的名义,对污染者提起诉讼。这几年,中华环保联合会也在尝试打一些环境公益诉讼的官司。

    2010年10月18日,马勇所在的督查诉讼部接到一封来自贵阳市乌当区的匿名投诉电话。投诉人称,定扒造纸厂长期通过附近的溶洞肆意偷排污水,已经在当地的“母亲河”——南明河上形成一条长长的污染带。

    根据投诉反映的情况,马勇和他的同事到定扒造纸厂所在贵阳市乌当区水田镇定扒村现场进行调查。几天下来,发现一到天黑,这家企业就开始往紧邻的南明河排污。马勇从网上查到,这家企业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就因为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被当地环保部门限期治理。当时,企业承诺要实现废水零排放,如果再有向南明河排污水的行为,企业就自行关闭。

    从调查到的信息,马勇得出一些判断——

    首先,这家企业违法排污是有前科的,且当地环保部门对其曾进行过多次处罚,但这家企业仍旧我行我素。这说明当地环保部门拿这家企业也没办法,如果再去找环保部门投诉,可能又会陷入“罚款——排污——罚款——再排污”的恶性循环,难以彻底解决污染问题。其次,按照企业的承诺,必须做到废水零排放。只要再排污,一定是偷排。再次,企业污染所影响的南明河属公共环境,虽遭多年污染却没有人出头。

    中华环保联合会联合了当地的一家社团组织——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共同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定扒造纸厂立即停止向河道排放污水。

    法院逮住了正在偷排的企业

    接到两家社团组织的诉状后,法院当日就审查立案。根据中华环保联合会提出的申请,法院的法官、法警几天后就到定扒造纸厂进行了证据保全,并现场将这家企业的违法排污逮了个正着,当时的污染情况与中华环保联合会在诉状中描述的完全一致。而企业的负责人也在现场承认,每天晚上7点到第二天早上7点,都会偷排污水。

    法院还委托贵阳市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厂排放的污水取样检测。数据证明,该企业确实超标排放。

    对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法院还进行了另一个尝试:在判决前,责令企业先停止排污。负责审理此案的清镇市人民法院法官罗光黔说,如果等到判决后,再责令企业停止排污,就意味着,企业还要继续污染环境。所以,当中华环保联合会提出要先予执行时,法庭支持了他们的请求。

    以往老百姓打不起环境维权官司,还有一个原因,是拿不出污染评估费、鉴定费。罗光黔说,在这起案件中,法庭也尝试了申请环保基金资助鉴定。清镇市人民法院的环保法庭曾经跟当地“两湖一库保护基金会”达成共识,在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设计评估、鉴定、检测分析等费用支出问题上,基金会将予以支持。这也是全国公益诉讼案件中,首个鉴定费用得到基金会帮助的案例。

    清镇法院的环保法庭专门听取了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专家们分析,这家造纸厂生产能力小,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中应关停的高污染、高能耗的小企业。要实现真正的零排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并且要严格管理,从企业的现状来看,很难实现。所以,专家建议关停这家企业。

    罗光黔说,虽然中华环保联合会提出的诉讼请求只是让企业停止对外排污,但根据专家的意见,企业不具备改造的条件,只有关停才能彻底停止排污。按法律规定,环保法庭不能直接判决企业关停生产线,但法庭将向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配合法院执行,利用包括限期治理、关停在内的各种手段,制止企业的排污行为。

    法庭在调查的过程中还发现,定扒造纸厂附近还有类似的小造纸厂也在肆意排污。所以,法庭还向乌当区环保局发出了法律意见书,建议环保局对这些纸厂进行查处,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复函环保法庭。之后,乌当区环保局回应,要求相关的几家纸厂停产整改,及时制止了这些企业偷排工业污水的行为。

    环保公益诉讼能走多远

    对中华环保联合会发起的这起公益诉讼,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汪劲教授给予积极评价,认为它是我国第一个完整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而且,清镇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在审理过程中,证据保全、先予执行、资助鉴定费等方面的尝试为各级人民法院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模式。

    汪劲本人算是我国最早尝试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学学者,2005年年底松花江污染事故发生后,他和北大法学院师生一道代表松花江、鲟鳇鱼和太阳岛生态环境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中石油吉化公司对生态环境修复作出赔偿。遗憾的是,法院最终没有立案。汪劲等师生的行为也受到很多非议。反对者说,“没听说过鱼和生态环境还能作为原告。”

    回忆起那次被法院拒绝受理的诉讼,汪劲说,他并不是突发奇想。当时他刚刚在美国了解到多起环境公益诉讼案,由环保组织与自然物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赔偿诉讼的,有很多。这种做法是向法院明示,原告与自然物间存在形式上的利益联系,由此形成原告与被告间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汪劲说,近年来,全国人大、国务院以及国家司法机关都在研究环境公益诉讼及其实现途径。从2007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一些地方法院试点设立环保法庭,鼓励开展环境公益诉讼。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文件,明确支持环保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环境损害索赔诉讼。据悉,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在海事法院系统试点受理环保部门提起的流域水污染损害的国家索赔诉讼。

    可是在汪劲看来,事实上,有的环保部门对他们代表国家提起环境诉讼的态度还比较暧昧、甚至逃避。例如,2010年紫金矿业发生特大污染事故并受到地方环保部门处罚后,重庆的一家环保团体曾向环保部发出行政复议申请书和建议书,认为地方环保部门认定损害数额过少、处罚过轻且未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要求环保部撤销这一决定重新查处,并建议环保部代表国家提起索赔诉讼。但遗憾的是,2010年年末,环保部以地方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与重庆这家环保团体没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汪劲认为,重庆这家环保团体的请求是合情合理的,与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受理外地环保团体提起的环境民事诉讼并作出原告胜诉判决的做法相比,环保部门表现出一副“叶公好龙”的样子。  

    本报北京1月19日电

本报记者 刘世昕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1年01月20日 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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