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日,郑建珠、刘凤先夫妇在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送达的行政赔偿判决书。
然而,他们在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咨询时,却得到了“判决主文讲得不明确,没法执行”的答复。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告诉记者,该判决主文提到的“赔偿郑建珠购买与原居住条件相当的房屋的购房款”一项确实没法执行。
尽管判决的正文中有过如下表述:“与郑建珠原居住条件相当的房屋,应确定为同区位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多层楼房较为适当。赤城县人民政府、建设局赔偿郑建珠购买与原居住条件相当120平方米多层楼房的价款。”但这不属于判决的主文,只是判决的理由。判决主文的一个要求就是“应当具体、明确,便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相关组织和机构理解和执行”。在国家赔偿中,损害赔偿的方法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法院应当根据相关评估机构的评估,直接确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多少数额的金钱,才是比较妥当的。
对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办案法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本案有一定的特殊性。第一,如果赔偿按照上年度的房价来作价,那么,郑建珠在拿到赔偿款后,他今年可能买不了房——因为房价在普遍地上涨,原先的价格水平如今买不到房,这就会降低他原先的居住生活水平。第二,目前赤城县城内没有合适的与郑建珠原居住条件相当的房子,所以还得向后考虑。因为钱数没法具体定下来,所以就采用了现在的判决方式。
记者从赤城县建设局一位工作人员处了解到,目前,赤城县城内的住房均价可达每平方米3800元,好的地段和楼层的房价在每平方米4200元以上。
办案法官表示,作为执行来讲,这个判决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但这是可以搞清楚的。只要选定了房子,法院多做一些工作,虽然不是在原位置买的,但也可以在区位等因素上进行综合考量。如果双方都认可了,这就简单了;如果双方不认可,那么就由相关部门作出一个认证来,也就可以执行了。
“就我个人来讲,这种判决方式也是头一次使用,恐怕在全国来讲,这种形式的判决也不多见。因为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判决后,拿这些钱根本就买不到与原居住条件相当的房子,从形式上看,是合乎法律规定了,但这样做,从社会效果上看并不好,与目前房价普遍上涨的形势也不太吻合。所以,我们尝试着用了一下现在的这个判决。”办案法官说。
程啸告诉记者,尽管严格来说,该判决并不是关于征收补偿纠纷的判决,而是国家赔偿的判决。但《物权法》第42条第3款第2句关于征收个人住宅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规定,它为征收个人住宅时的补偿提供了一个重要标准。并且,这个标准已经体现到即将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当中。
就在昨天,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本报河北赤城1月2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