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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1月21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公布

不依法支付国家赔偿将被追责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1月21日   03 版)

    本报北京1月20日电(记者王亦君)国务院今天公布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在费用来源方面,条例明确,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管理应依法接受监督。

    《条例》对国家赔偿申请程序作出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条例》对于国家赔偿费用追偿作出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决定后,应书面通知有关财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应依照财政收入收缴的规定上缴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

    在违规行为追责方面,条例较旧版《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得更具体、更合理。它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将被追究责任。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刑事责任追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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