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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1月28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警惕拼车的法律风险

杨 涛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1月28日   02 版)

    由于春节回家一票难求,拼车回家成为一种新形式。1月27日,中消协发布拼车八项注意,提醒拼车要预防骗子或劫车者,不走夜路,财不外露等。(《京华时报》1月27日)

    拼车回家的好处就不用多说了,比如可以解决回家难买票的问题,更节省费用和资源,甚至能减少碳排放量等等,但也可能存在诸多的问题。在这节骨眼上,中消协向全社会发布拼车的社会风险,确实很有必要。不过,拼车者首先可能遇到的风险,就是来自公权力的侵犯,也就是法律风险。

    目前拼车有三种类型,一种是无偿拼车,第二种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有偿拼车,第三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有偿拼车。第三种违法,这是众所周知的,争议比较大的是第二种,即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有偿拼车。有的城市执法人员认为,如果是私家车,收费载客就有非法营运的嫌疑,因为“拼车现象是一种有偿服务,由于拼车无经营许可证,因此拼车属于违法行为,属于客管执法人员打击的对象”。

    《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并根据情况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追究刑事责任。”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有偿拼车行为,并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不是规定中应当禁止的行为,按照“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当然不违法。何况,从情理上讲,收取少量的油料费,更有利于私家车主同意拼车,也有利于节省资源和方便回家。对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有偿拼车不认定为违法,对社会是有利的。消协作为消费者的维权组织,应推动立法者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有偿拼车”正名。并且,在消费者陷入执法者处罚时,维护消费者“拼车”的权利。

    甚至,就是“无偿拼车”的权利也需要消协来捍卫。前不久,河北省雄县司机高志新送为自己打工的一对河南周口籍民工夫妻到霸州乘火车返乡,同时还顺路带上其他工友,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营运”。因为执法人员认为,高志新收取了搭车者的“加油费”,而事实上,高先生并没有收取一分钱。这说明,“钓鱼式执法”仍然没有断根,各种诱供等违法执法行为也层出不穷。

    所以,中消协在提示消费者拼车的社会风险时,更应当提示消费者来自公权力侵犯的法律风险,并且在公民遇到这种风险时,想方设法提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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