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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1月3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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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

宋勇受贿案一审判死缓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1月31日   06 版)

    据新华社北京1月30日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30日对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勇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宋勇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9年,宋勇担任中共辽宁省盘锦市市委副书记、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朝阳市市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为盘锦立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宋久林等23个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解决贷款、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022万余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宋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宋勇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宋勇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且检举他人违纪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处发挥了作用,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1年01月31日 0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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