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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2月02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信用卡诈骗案件数量数额呈升势

孙超 本报记者 周凯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2月02日   05 版)

    近年来,随着信用卡产业的高速发展,涉及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活动也日益增多,已成为当前多发的金融犯罪之一,对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自2004年以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共审理此类案件309件,2010年为119件,超越故意伤害案件,成为仅次于盗窃案件的第二大高发刑事案件。

    2001年,最高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中,将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统一确定为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两高在2009年12月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提高至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将其他三种类型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确定为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审理中,普陀法院发现部分银行为了抢滩信用卡市场,片面追求发卡数量,放松了对申请人基本情况的必要审核,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该院近5年审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72%的被告人为无业,其中部分被告缺乏固定的经济来源和必要的还款能力,在申请信用卡时提供了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虚假的工作、收入、房产等证明材料。由于部分银行的发卡审核工作尚停留在形式层面,对于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未进行实质审核,使得虚假的证明材料得以蒙混过关。第二,部分银行通过中介机构营销信用卡,由于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对申请人信息审核不规范、不到位、甚至代替申请人填写申请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第三,在该院近5年的审理中,发现35名被告人同时持有5至10张信用卡,9名被告人同时持有10张以上信用卡,还有些被告人在申请信用卡时已存在恶意透支、拖延还款等不良记录,使得一人办理多家银行信用卡并“以卡养卡”的情况屡见不鲜。

    审理中发现,在信用卡欠款催收阶段,尚无银行业催收统一规范,导致部分银行在催收方式、催收次数、催告内容等方面缺乏合理性。有的银行采取电话、短信或信函的方式,通知一次后便不再继续催收,致使持卡人在主观上未对透支行为产生足够重视;有的银行将催收业务外包给服务公司,而这些公司在催收过程中常常态度恶劣、行为粗暴,引发欠款人对还款的抵触情绪。同时,催收反馈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也不完善,如有些银行提供给司法机关的电话催收记录没有录音可以佐证;短信催收记录没有相应的回复情况;催收信函无法提供挂号信存根或回执;上门催收无持卡人或其他在场人的确认等,为催收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增加了难度。

    由于部分银行对设立特约商户的准入门槛较低、监管不到位、对异常交易并未及时进行欺诈风险的识别和控制,使得POS机在实现信用卡消费功能的同时,极易成为信用卡诈骗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一些开通POS机的特约商户通过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提供非法套现服务,为信用卡诈骗犯罪大开方便之门,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但就目前情况而言,法律对于这些特约商户的不法行为缺乏有效的规制,在行政法层面和刑法层面未能实现无缝衔接,导致在实践中,相关部门对于这种行为采取最多的处理方式是警告、迟延清算或关闭POS机具等,使得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功能未能有效发挥,难以从根本上给予此类违法行为以有力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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