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16日电(记者骆沙)近日,为回应公众对于司法廉洁的关切、防止法官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直接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施行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要求: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和补充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人员时,也不得将具备上述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拟任人选。
为确保此项制度落实,《规定》还明确将对“违反任职回避人员”,按照相关程序实施“免去其领导职务、调离现有岗位、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等惩戒措施。
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法官与律师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由于在诉讼活动中的职责分工不同,二者之间必须保持适当的距离,形成相互独立、尊重、合作、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从而共同推动司法公正。但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却有极个别法官利用其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便利条件,相互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据悉,近年来司法回避是国际范围内公认的防治司法腐败的重要举措。自2009年以来,全国多个地方法院就曾针对个别司法不公案件所暴露的问题,相继探索建立了法官和律师互为亲属的一方退出机制。此次建立任职回避制度是在现有回避制度之外,再造一道防止利益冲突的“隔离墙”,对于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防范司法不廉、维护司法公正应当具有重要的意义。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引导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