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

2011年02月21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江苏响水县“万人大逃亡”后续——

传言者遭刑拘
法学专家称其不涉嫌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2月21日   03 版)

    本报北京2月20日电(实习生蒲毅)刘洪昌因在2月10日震惊全国的江苏响水县“万人大逃亡”中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响水县公安局于2月12日刑事拘留。

    2月18日下午,刘洪昌的妻子王玲及其代理律师于德华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见面,就刘洪昌是否涉嫌犯罪向专家和律师咨询。

    “那天晚上,我哥哥看见化工厂那边冒起一股柱状白烟,而他自己是在化工厂下风向,没过一会儿,就感觉嗓子发干疼痛,”刘洪昌的堂妹刘丽说,“然后他就给自己一个也是在化工厂下风向附近正在打牌的朋友打电话,说‘化工厂在放烟,我闻到后嗓子开始痛’。从头到尾,他只给朋友打了这一个电话。”

    “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中的‘传播’,是指在明知为虚假恐怖信息的前提下,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散传这一信息的行为”,洪道德教授认为,事发当晚,刘洪昌给自己处于下风向的朋友打电话,属于点对点的通知,算不上传播。刘洪昌如果是群发短信,发微博,那才是传播。而从刘洪昌的整个行为过程来看,他并不具有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观愿望,所以,刘洪昌涉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不成立的。

    对于事后当地政府解释事发当晚的“柱状白烟”只是一般的水蒸气,刘丽认为,刘洪昌只是普通老百姓,在当时的环境下,没有能力准确分辨目击物到底属于烟还是气,以及致使自己嗓子痛的到底是“柱状白烟”中的什么物质。

    “无中生有才是编造”,洪教授说,“刘洪昌亲眼目击“白烟”,也亲身感受到“嗓子痛”,凭这两点,就谈不上编造,最多只能说他是行为不当、过于冒失,以后做事要慎重。

    于德华律师说,当下刘家人最关心的是,刘洪昌什么时候能被放出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期限一般为7天,在“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结伙作案”这三种法定条件下为30天,但刘洪昌的案情并不属于这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

    截至笔者发稿时止,刘洪昌尚未回到家中。刘丽和于德华律师认为,刘洪昌的拘押期很可能将延长至30天。

相关文章:
回访谣言引发的万人逃亡事件

自主招生联考“绑架”尖子生
谨防两千辆送考小车“劫持”自主招生
“调解书怎么要不回别人欠我的钱”
家有“港婴”不谙政策 未持证件出境受阻
求职者挤爆富士康
受检是否有自残伤疤
传言者遭刑拘
法学专家称其不涉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