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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2月24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车船税法草案二审

吸纳民意 降低税额

本报记者 崔 丽 王亦君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2月24日   11 版)

    车船税法草案二审稿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北京车主郑女士格外关注正在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她关心自己开着的2.0排气量的汽车今后要缴纳多少车船税。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车船税法草案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相比一审草案,二审草案降低了2.0升以下排量的乘用车税额,按照二审草案规定,2.0升排量以下,占乘用车87%左右的车主的名义税负不会增加。

    车船税法草案于2010年10月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首次审议,根据一审草案,车船税按排气量划定7档,其中,1.0升以下每年需60元至360元;1.0升~1.6升(含)为360~660元;从1.6升开始,出现了逐步上调,1.6升~2.0升(含)每年需缴税660~960元;最高一级为4.0升以上,税额达到3600元~5400元。

    首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布了草案内容,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一个月内收到了近10万条意见,其中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降低税负的意见占54.6%。有公众提出,应明确车船税法的立法目的,草案有借节能减排之名,搭立法便车而提税、加重车主负担之嫌,还有公众提出,排气量不应成为车船税的唯一计税依据。

    调整税负结构 普通车主不用多缴税

    草案首次审议和征求公众意见过程中,很多意见集中在一审草案规定的立法目的上,不少公众提出,草案有“搭立法便车”变相涨价、增加车主负担之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提出,目前中国涉及车辆的税种很多,应当统筹考虑税种设置和税负总体水平,车船税不可能承载过多的经济功能,如节能减排、调节财产和消费等。

    这些意见提出,我国的乘用车目前已是征收税、费最多的商品。据统计,目前各种税费占了购车总费用的40%。一辆车从出厂、购买、保有到使用环节,缴纳的税种和税金总额在全世界数一数二:成本17%的增值税、车价10%的车辆购置税、车价1%到40%的消费税、进口车15%的关税,还有燃油税等,再加上过路费、过桥费、强制保险费、年检费、高额停车费等,有些地方还未取消养路费,有些地方还征收道路建设费、环保费等,一些城市还准备开征拥堵费。目前通胀预期严重,不适宜出台大幅增加车主负担的车船税法。

    有些意见提出,草案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前征求了30个部委、10个地方人民政府和6个相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的意见,但没有听取作为纳税人的广大车主的意见,而车主是车船税的利益攸关者,人大立法要充分听取车主的意见。

    对于一审草案规定的阶梯式税负结构,有些意见提出,初衷不错,但税负太重,难以接受。与现行税额相比,草案只降低了1.0以下排量的税额,但这些车辆只占乘用车中较小的比例,绝大多数车主都增加了负担,国家过去两年曾出台政策,鼓励群众购买1.6排量以下乘用车,对这类车型的税额也应降低,不应持平;排气量在2.0以下的乘用车是城市普通消费者拥有的主打车型,主要用于上下班、接送孩子、带老人出行等基本生活需要,与电视机、冰箱一样,已成为老百姓的生活必需品,不应将这类车的税额提高,建议降低,至少应维持现行税额不变。

    针对社会各界的反映,全国人大常委会给予高度重视,进行了广泛研究,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还到一些地方调研。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社会公众及各方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2月23日上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就二审草案修改情况向大会作报告时表示,由于草案适当提高了排气量1.0升~1.6升(含)和1.6升~2.0升(含)这两档的税额,社会公众要求降低税额幅度,法律委经过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进行了重新测算,草案二审稿将乘用车按排气量分为七档,对各档税率进行了适当调整,其中1.0升以下的规定为60元到360元不变;1.0升到1.6升的税额幅度,由一审草案规定的360元至660元,降至300元到540元;将1.6升到2.0升的税额幅度,由一审草案规定的660元到960元,降至360元至660元;对2.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额幅度相应作些微调。

    “这样规定,2.0升以下占乘用车87%以上车主的名义税负不会增加,存量车船的车船税收入与原来收入也基本持平。”张柏林说。 

    删去高能耗、高污染车船加收车船税规定

    一审草案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加收车船税,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办法。  

    一审审议中,吴晓灵委员提出,对高耗能、高污染的车船在生产环节就应该是禁止的。“生产出来以后再通过高税去解决,不就是鼓励它的生产?”

    审议过程中,有常委委员和专家提出,按照税收法定原则,法律规定了车船税的税额,国务院规定减或者免都是可以的。在法定税额之外加收的话,等于是超出了法定税额征税,这样做是否合适?同时高污染高能耗的车船实践中很难界定,可以使用的车船肯定都是符合国家法律标准的,当然车船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维护等问题可能会导致能耗或者污染加剧,但是情况各异,在实践中高污染高耗能很难界定,草案是按照排量大小来征税,实际上已经考虑到了能耗对税负的影响,因此,二次审议稿删除了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加收车船税的规定。

    完善交管部门协助车船税征收规定

    一审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登记,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有些意见提出,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使税务机关监督纳税的职责,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税务机关的职责主要是保证国家税收完好,监督偷、逃、漏税,针对的主体是纳税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是给车辆“上户口”及年检,保证车辆的行使安全,执法针对的主体是物。如果车辆年检合格,就因为未缴税不让行驶,这种“管卡压”的立法指导思想,老百姓难以接受。

    有些意见建议,把提交车船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车辆年检的前置条件,而不是车辆年检合格后,因为未缴车船税就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草案二审稿将这一规定修改为: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本报北京2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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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纳民意 降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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