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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2月24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工伤之后走法律程序可达1514天

职业病维权困境折射监管缺位

本报记者 桂 杰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2月24日   11 版)

    苹果公司近日发布公告,首度承认其在华供应商联建(中国)科技有限公司137名工人因暴露于正己烷环境,健康遭受不利影响。目前,101名员工已被确诊中毒。

    2月18日,山西太原市一青年油漆工在喷漆时突然抽搐不止,涕泪横流,经诊断被确诊为与职业病有关的油漆中毒。

    职业病正在成为舆论热点。由于劳动保护水平普遍较低,处于煤矿、加工制造业、建筑业等生产领域的职业伤害较为突出,我国多年来经济高速发展、劳动保护力度薄弱积累下来的职业病隐患进入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据了解,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将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计划。2010年下半年,国务院法制办面向社会公开征求《职业病防治法》修改草案的建议。

    2月23日,北京义联劳动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向社会公布了一份《2011年职业病调研报告》。该机构从2010年12月到2011年2月完成了一项调查,调查地点涉及珠三角、长三角、中西部及华北等重点区域,调查的主要行业集中在中小煤矿、劳动密集型产业等,通过电话访谈和现场访谈完成职业病调研问卷,目的是“力求了解职业病患者群体的生存状况,寻找职业病防治制度的顽疾和解决之道。”

    基层监管机构缺位,职业病防治现状堪忧

    本次调查显示,职业病患者中最大的群体为尘肺病患者,占被调查者的70.2%。其次为职业中毒群体,占被调查者的19.1%,主要为苯中毒、镉中毒、铅中毒。这些职业病多具有不可逆的特点,无法根治。例如,尘肺患者已经发生纤维化的肺部,无法再复原,只能采取治疗措施延缓病情进展。而慢性苯中毒会对脊髓产生不可逆的损害,严重时将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主要从事的是采掘、蔺草制作、装配、风钻爆破、切割等工作。导致职业病发生的生产企业,66.7%为民营企业、21.4%为国企、8.2%为外资企业。中小型民营企业在劳动保护条件方面尤为薄弱,但部分国企、大型企业的职业健康工作也并不乐观。

    调查显示,职业病高发病率与职业病患者工作的高强度分不开。患者平均每天工作9.7小时,26%的患者每天工作时间甚至达到12小时及以上,这种密集的与有毒有害物质的接触,使得职业病爆发的时间越来越提前。在职业病患者中80%为男性,这主要是因为职业病第一大类的最主要来源是煤矿业,而从事煤矿开采的主要为男性。患者的文化程度并不高,初中及以下的占大多数。同时,患者绝大多数为农民工,缺乏卫生生产的知识和法律意识。

    调查还暴露出相关政府部门对企业劳动防护检查情况的缺位。调查数据显示,在153份有效调查数据中,政府部门进行过检查的单位只占到53%;仅有23%的职业病工人所在的单位设置有一些职业病防护设施,例如粉尘工作环境中有防尘洒水设施等;只有占12.4%的职业病工人所在单位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调研显示,采煤一线的劳动保护用品严重缺乏。很多煤矿把黑口罩当成是唯一救命法宝,这远远不够。”北京义联劳动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说,“基层的职业病防治的监管机构处于边缘化的状态,职业病防治现状堪忧。监管缺位导致的劳动防护培训缺位与劳动者防护意识严重不足,是职业病高发的重要原因。”

    职业病诊断的监管主体未在法律上明确

    一纸职业病诊断书,是职业病患者获赔的全部希望所在。然而,现实中患者却需要花费较大力气,才能获得诊断证明。

    职业病诊断机构太少,是患者面临的第一个问题。虽然按照规定医疗机构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相关资格,但现实中,职业病诊断大多依赖各地专门设立的职业病防治所。而防治所往往只在地级市设立,导致患者们要长途奔波进行诊断。

    对于患者来说,最难的不是跑路,而是凑足诊断材料。要申请职业病诊断,首先要准备如下材料: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对于患者来说,从单位手中获取自己职业病接触史的材料比较困难。很多单位不愿意提供相关材料,因为,一旦职业病获得认证,就意味着用人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次调查中,提出诊断申请的患者中,48%曾经因为材料不齐全而被职业病诊断机构拒绝受理过。

    调查显示,职业病患者并不了解职业病防治的主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不知道向其求助。

    根据“患病后会向谁求助”的调查,其中求助于劳动部门的人数最多,有50%,卫生部门26.2%,而安监部门只有12.2%。

    事实上,在2005年的《卫生部、安监局明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中就明确了安监部门“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职责;而在中央编办发的《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安监部门在职业病监管方面的职责进一步明确,“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事实上,安监部门等部门也完全有能力帮助患者顺利进行职业病诊断。

    在中山市从事涂胶工作的李先生,在工作两年之后患上慢性苯中毒,在老板拒绝提供材料的情况下,找到了安监局和卫生局。在查阅了李先生的报告后,安监局和卫生局通知他的老板提供相关材料,并对老板作出了处罚。之后,李先生非常顺利地拿到了职业病诊断书。

    黄乐平说:“多个案件显示,职业病鉴定的速度,由政府的关注程度来决定。立法设置了繁琐的职业病处理程序,劳动关系确认、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比较复杂。”在这种现实状况下,更多的职业病人只能选择上访、媒体曝光甚至是采取过激手段以引起社会的关注,最终才能进入到法律程序。

    黄乐平说,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应尽快明确安监部门的监管主体地位,使其权责统一,为患者提供畅通救济渠道。 

    维权程序繁琐导致“马拉松”式工伤诉讼

    在经过了职业病确诊后,患者还必须再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由于工伤认定必须在职业病诊断作出的一年内进行,一些患者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申请,则有可能因为“过期”而不被受理。

    福建某化工厂的杨先生,2000年被专业机构诊断为慢性铅中毒。然而正是由于“超期”,他的工伤认定申请没有得到受理。

    要获得工伤待遇,对于既没有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又遭到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人来说,最为困难。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等行政仲裁、法律诉讼成本较高,患者为此付出了较多的时间,往往精疲力尽,毫无结果。“工伤职工经历10年时间维权却没有拿到任何赔偿的并不鲜见。程序繁琐的结果是,工伤职工迟迟拿不到急需的治疗费,以至于轻伤拖成重伤。”义联研究员毛素梅告诉记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工伤处理的程序可以达到10项。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与工伤处理实务的操作情况,正常走完全部法律程序(不包括执行程序)的时长可以达到1514天。

    遭受工伤的职工一方面要面对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减少,另一方面又要在旷日持久的工伤认定程序中,支付医疗费和打官司的各种开销。“马拉松”式的维权过程,往往更加重了工伤职工的经济负担。

    经过10年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总结上千起职业病诉讼案例,黄乐平撰写的《关于简化工伤处理程序的立法建议》已经正式呈交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国务院修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公伤处理程序有所简化,但从根本上解决职业病患者维权的难题,还任重道远。对此,黄乐平提出建议,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无须经过工伤认定程序就可以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与其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可以直接作出认定工伤的结论;工伤认定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应该在法定时限内为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本报北京2月23日电

本报记者 桂 杰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1年02月24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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