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行为是违法的,父母以营利为目的带孩子乞讨或者同意他人带孩子乞讨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等权利,行为人要被处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为何儿童流浪乞讨现象仍然存在?记者为此采访了多位专家。
已有法律却难执行
“虽然我国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但我国尚未形成环环相扣、缜密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因此有关流浪儿童的预防、救助和安置等工作缺少一个坚实的法律和制度平台。”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主任郗杰英告诉记者。
已经被解散的民间流浪儿童收容机构森森孤学院创办者姜林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具体执行层面规定很笼统,缺乏明确的责任人,以至于公民在遇到流浪乞讨儿童时,不知道该找谁反映,“经常是哪个部门都不管,互相踢皮球”。
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也认为,现有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过于宽泛,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保护法更主要是被用来宣传的,很少被司法机关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佟丽华建议全国人大要制定一部有操作性的儿童福利法,要加强执法检查,要让法律硬起来。
现有救助缺乏针对性
我国县以上的行政单位都设有救助站。目前我国对大街上流浪乞讨儿童的处理方法大多是由公安机关送到救助站。后者对于能够找到家庭住址的流浪儿童多是送回家,对于被家庭遗弃、年龄较小或有残疾的流浪乞讨儿童,经过核实无法查明家庭地址的则是留在救助站进行救助。
但救助站按法律规定只能是临时救助,救助时间最长只有10天。我国目前救助工作主要的法律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方面是自愿的,这显然不适用于儿童,因为儿童的意志能力不全,有些儿童被成年人控制,自愿救助只能导致他们无法得到救助。
救助站也没有针对孩子的专业教育和管理人员,流浪儿童往往并不愿意接受救助站的救助。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进行的调查显示,57.1%的受救助流浪儿童认为救助机构限制自由,35.6%认为吃的不好,33.1%认为生活枯燥,21.5%认为学不到知识技能,21.1%受到同伴的欺负。
政府民间需形成合力
社科院研究员于建嵘认为,流浪儿童乞讨现象反映了我国目前国家监护权的严重缺失。他倡议要对未成年人建立国家监护制度,由国家出资在各地建立儿童庇护所。
佟丽华则认为,让国家把一切包起来不现实,应该让政府与民间形成良性互动。“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加强社会建设的重要性,要充分动员社会力量;民间组织要清醒地认识到政府力量的强大,学会与政府打交道,从而形成合力。”
据姜林介绍,目前全国有不少民间救助组织,如北京的“太阳村”、辽宁大连的“爱在海边儿童村”、山西大同的孤儿学校等。注册难、筹资难是这些组织面临的普遍问题。专业化水平不高,财务管理混乱,也让这些组织容易受到质疑。
陕西西安儿童虐待与救助中心是一家较为成功的民办公助型儿童救助组织。中心成立于2006年1月6日,是红十字会主管、在民政部注册的非政府非营利组织,陕西省政府每年财政拨款30多万元,并通过审计的方式进行监督。该中心主任焦富勇建议,由政府提供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扶持,建立一个非政府非营利救助机构来长期收养没有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没有资格抚养的流浪乞讨儿童。
焦富勇认为,建立这个机构必须要有立法上的支持,尤其要明确监护权的问题,对于一些虐待儿童的父母要剥夺其监护权,把监护权交给救助组织,“如果立法不明确,必然导致这些组织有心无力”。
本报记者 王俊秀 实习生 黄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