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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3月01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非遗法出台有望为“申报热”降温

本报记者 王晶晶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3月01日   09 版)

    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将于6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终于有法可依。

    “非遗法出台后,最大的工作就是加强保护力度,以前是‘申报热’,现在‘保护’要升温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乌丙安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刚刚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首次明确了传承人的“退出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该法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部门应对非遗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护规划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截至2010年,我国共有包括京剧等在内的34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入选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同时,我国已有148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但近年来,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存在着“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曾任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河北省和湖北省督导组组长乌丙安发现,基层传承人普遍存在投入产业开发而放弃传承义务等问题,有的地区把申报名录作为打造品牌的手段,却很少兑现保护承诺;有的地区把文化遗产项目只做产业开发;在一些大型旅游景点,代表性传承人长期被旅游部门花钱雇佣在现场做各种技艺表演,很少进行技艺传承活动。

    据文化部副部长王文章介绍,文化部正在采取措施,引导地方将工作重点从申报转移到保护。其中包括严格把握标准,适当控制国家级名录项目数量,努力推进地方名录特别是市、县级名录的建设,使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形成合理的金字塔结构;并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有关规定,建立国家级名录的退出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对国家级名录项目保护情况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对保护不力和进行破坏性开发的项目和单位予以警告,对于确实不再符合国家级名录标准,没有资格继续列入国家级名录的予以除名,并追究相关责任。

    “非遗法出台后,下一步工作就是加强保护力度,细化保护措施。”乌丙安说。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最核心的就是对传承人的保护。据王文章介绍,2011年,文化部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津贴已从每年8000元增至1万元,“十二五”期间对传承人的扶持力度还将加大。但我国非遗传承人生活状况存在着“冷热不均”的现象。“传承人有多种情况。有的老艺人、老传人简直是赤贫,但有的传承人很精英,这点钱对他们来说是杯水车薪,可对于一个背着箱子到处跑的基层皮影老艺人就很重要。非遗法出台后,应该细化对传承人的管理。一个法的出台不一定就能十全十美,还要靠执法过程中的完善。”乌丙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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