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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3月08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万鄂湘力促环境公益诉讼

本报记者 叶铁桥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3月08日   12 版)

    “环境公益诉讼的瓶颈就在于立法,立法不突破,下面很难推动。”3月7日,全国政协常委、民革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专访时说,他们现在正谋求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条文。

    从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以来,万鄂湘就一直盯着一件事:水资源保护。2008年两会,他向大会提交了《发挥海事法院优势,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的提案,建议海事法院的管辖权按可航水域划分,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2009年两会,他又提交了《关于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提案,引起了相关部门高度重视。2010年两会,他再次呼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行环保案件专门管辖。

    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今年两会期间,他参与了环境保护部、民革中央、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联名提交的一份提案,提案内容仍然关注水资源,包括两方面:一是建议在民事诉讼中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二是建议按流域划分海事法院的管辖权,使其在水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功能得到更好发挥。

    在一次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访谈时,万鄂湘透露,他之所以会关注这方面的问题,要追溯到他在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留学的时候,在那里,学生自愿组织了很多公益团体,他参加了一个有关环境保护这样的公益诉讼团体,免费为水资源污染、森林被砍伐等案件做法律顾问。“我一直有一个理想,就是把环境诉讼这一块要带回来。”

    他说,这几年,水资源的污染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他去过国内污染比较严重的几大湖区河流,如巢湖、淮河、珠江、滇池等,状况让他触目惊心。

    他说,最使他感到有压力的,也感觉到想要做点工作的,是2007年去贵州,贵阳市市委书记李军跟他说,贵阳人民快没有干净水喝了,贵阳的两湖一库(指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供水量占贵阳城区用水量60%——记者注)水质都变得比较恶劣。“李军说,我行政手段都用尽了,现在我想请求你能不能在司法方面起到一些作用,让我们贵阳的饮水安全有保证。”

    万鄂湘回应,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不一样的地方,就在于可以跨区域管辖。他说,贵州可以成立一个专门的环境保护法庭,管辖权由贵州省法院来指定,管辖范围为整个贵州省。

    李军书记说,这正是我们需要的。

    结果,过了两个月,中国第一家环境保护法庭——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诞生了,目标就是为了保护“两湖一库”。与此同时,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设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以应对跨区域污染,守住绿水青山。此后,全国多个省市纷纷效仿贵州经验。

    然而,法庭一诞生就遇到了难题,比如说谁来提起诉讼,因为污染的环境水是流动的,受害人可能是不明确的,而民事诉讼法却规定,在有关环境污染问题中,利益有关人士才能提起诉讼。“水污染有随水体流动、跨区域扩散的特点,污染与损害分散在多个行政区域。大量的水污染事故实际处于无司法救济的状态。”

    他还发现,由于水污染事故调查取证难度大、评估制度不健全,即便是水污染的直接受害人也不愿或者很难通过司法途径行使自己的诉权,导致目前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数量不多。

    但司法实践早已走在了前面,2008年12月,广州海事法院判决了一起由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直接到提起的有关水污染的公益诉讼,判决排污企业赔偿环境污染损失11万余元。万鄂湘感觉到,公益诉讼已经逼到门下,法院已经立案审判了,可是制度还没有形成。

    万鄂湘告诉记者,这两年,贵州、云南都在进行试点,寻求突破。

    据报道,2010年6月21日,昆明市环保局作为原告,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审判庭递交了诉状,状告两家养猪企业污染地下水源,致使附近上千名村民出现饮用水危机。2010年12月13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此案引发了环保局作为执法者,当公益诉讼主体是否合适的质疑。 

    不过,云南省检察院已经尝试通过部门地方立法的方式,起草《云南省环境公益诉讼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破解环境公益诉讼困局。

    2010年12月30日,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提起的一起环境公益诉讼,在贵州省贵阳市一审宣判。两家环保组织起诉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将生产废水排入南明河,造成严重污染,要求立刻停止排污,支付原告为搜集证据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并承担案件中的分析检测费。判决中,法院支持了两个组织全部的诉讼请求。

    这两家组织能成为诉讼主体,则缘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清镇市人民法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大力推进公益诉讼制度的意见》等条例。

    万鄂湘认为,云南、贵州的尝试毕竟是地方性的,只是一个试点。他甚至表示,如果没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相关条款的话,这类诉讼还不能叫公益诉讼,只能叫“代表诉讼”。

    他说,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准备制定这方面的司法解释,但全国性的突破必须要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对公益诉讼的诉权问题设计出专门条款进行规范,同时也对诉讼程序中可能涉及的举证责任、鉴定、判决类型等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瓶颈不解决,后面都不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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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3月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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