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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3月12日 星期六
中青在线

敬大力代表:由“法律体系”迈向“法制体系”和“法治体系”

依法治国还要实现两个新跨越

本报记者  叶铁桥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3月12日   07 版)

    3月10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湖北代表团分组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作为湖北省检察系统唯一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在发言时表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如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健全完善,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的高度推动国家“法制”、“法治”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而现实的课题,完全有必要由“法律体系”迈向 “法制体系”和“法治体系”。

    “作为一名学习法律专业、从事检察工作30多年的‘法律人’,我真心地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高兴和自豪。”敬大力代表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专访时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标志性事件。这一问题,也是吴邦国委员长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大会作的工作报告的一条主线、一大亮点。

    敬大力认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适应了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体现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重大成果,反映了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生动实践,奠定了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法制基础,增强了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坚定信心,也积累了宝贵的立法经验。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基础上,建设‘法制体系’和‘法治体系’是我国面临的范围更广、内涵更深的重要问题,我们应当实现新的跨越。”敬大力认为,我国由“法律体系”迈向 “法制体系”和“法治体系”,要从三个方面努力:

    首先,要更加重视法律实施。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没有遵守执行,再好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解决了“法制”中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的法律实施,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加紧迫。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强调,“要着力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工作”。温家宝总理也强调,“有法不依,不如无法”。周永康同志也指出,“有了制度不落实,比没有制度的危害还要大”。

    当前存在的影响法律实施的突出问题很多,一是一些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公然践踏法律;二是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不好,政策和法律在实践中打架;三是一些人的特权以及维护特权的规则和潜规则;四是一些人执法犯法,铁律不铁、禁而不绝等;五是一些人“信访不信法”、“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等。存在的问题说明,法律制定后不被落实,成了摆设,成了只能吓唬鸟的“稻草人”,或者是看起来很美却经不起风雨的“沙器”,终将会毁坏人们对法治、法制的期望。

    其次,敬大力认为,当务之急是保证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在全社会树立尊崇、敬畏法律的理念。同时,更加重视完善法律体系。建议全国人大把修改和完善法律制度和制定配套法规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注重法律修改和完善工作。

    其三,是更加注重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制度体系、工作体系建设。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制度体系、工作体系,既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法律体系有效运转的重要保证。“徒法不能以自行”,必须把“法律体系”建设放在“法制体系”或者“法治体系”的大框架下加以推进,法律体系和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制度体系、工作体系必须整体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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