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两会作工作报告时,提及这样一组数字:2010年,全国法院共查处违纪违法人员783人。其中,受到政纪处分的有540人,因贪污、贿赂、徇私枉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113人。
法官违纪违法,是击穿社会底线的行为。王胜俊在报告中提到,最高人民法院为此颁布实施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以下简称《任职回避规定》)和《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防止人情干扰规定》),以期“从制度机制上促进司法廉洁”。
《任职回避规定》和《防止人情干扰规定》都在今年两会前颁布。多名来自法院系统的全国人大代表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
设立法官和人情之间的“物理隔离带”
王胜俊曾多次公开表示,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顽症,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因此必须解决人情关系干扰办案问题。
“‘您在法院有什么关系吗?’不少当事人找到律师后,都要悄悄问上这么一句。”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说。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认为, “人情社会的特点,使得我国在司法回避制度上作出的努力要比其他国家更多。”但是,也正是因为人情社会,回避制度在中国的实施效果一直不尽如人意。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中都有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法官亲属的回避在《法官法》中有详尽的表述:“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31日发布《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从而确保在法官和亲属之间建立“物理隔离带”。
2004年,最高法、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陈卫东推测,最高法此次再提法官回避制度,或许是因为此项制度在过去贯彻得并不理想。
新发布的《任职回避规定》要求,法院领导或者在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的配偶或者子女是律师的,一方必须退出。
打个比方,丈夫是法官,妻子是律师,要么丈夫别当法官了,要么妻子不能在丈夫所在法院的辖区内办案。总之,有一方必须避嫌。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任职回避规定》,是在地方已经有了较为成功的实践经验基础上颁布的。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告诉本报记者,上海法院系统从2009年开始提出实施任职回避规定,经过了解,三级法院总共有145名法官属于这种情况,其中有96名法官身兼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岗位。截至去年年底,这96名法官全部实现了“单方退出”。
应勇认为,法官的配偶、子女如果是律师,并不必然导致司法不公正,但对司法公信力会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做出的判决是公正的,还是会给当事人合理怀疑的空间。确保司法公正,很重要的是要管好法官,在法官和律师的不正常交往中,责任主要在法官,律师看重的是法官的权力,希望法官的审判权力发挥作用。”
《任职回避规定》公布后,曾经有一种说法认为,严厉的“单方退出”规定有歧视律师之嫌。应勇不赞同这种说法,上海高院曾为这项规定去上海市律师协会征求意见,律师大都赞成这一规定。很多律师认为,这样规定,使所有律师能够在公平的环境里执业,不存在歧视律师、限制律师就业的问题。
都是请示、批复,还需要法院审理吗?
除了《任职回避规定》和《防止人情干扰规定》,2010年12月28日,最高法还发布了《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1949年以来,最高法出台的第11份规范案件请示制度的文件,也被看作是最高法用制度力促司法公正之举。
我国法院普遍存在的案件请示制度屡遭诟病。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衢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汪惠芳说,她在督办一件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再审案件时,意外发现了其间的荒唐:一审的柯城区法院就该案的判决结果请示了浙江省高院,二审的衢州市中院也请示了浙江省高院,请示来的意见竟然完全不同:一个意见认为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个意见认为应另成立他罪。两级法院都把请示来的结果报告给了衢州市人大常委会。浙江省高院在给省人大办公厅的函件中则称,对于该案,“我院未作批复,口头要求衢州中院认真、审慎地处理。”
“都是请示、批复,还需要法院审理吗?”在汪惠芳代表看来,审案法官不判案,无论如何说不过去。
2009年两会上,汪惠芳领衔提出“取消法院内部案件请示”的议案,直陈“请示”四大害处:违反相关法律,妨碍审判独立,影响办案质量,引发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怀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出台《意见》的目的在于规范实践中出现的不正常现象。他说:“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应该包括以下含义:法院独立,法院属于司法机关,不属于行政机关,也就不拥有行政权,不应该存在‘法院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这种定位。”
徐显明表示,“此外,还有审级独立。我国的法院分为四级,按照审级独立的要求,法院之间互相独立,没有二审就没有上级法院。在案件的判断上,基层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权力是一样的。如果真的有上级,法律是法院唯一的上级,法院无上下级之分,审级关系不是行政关系。”
“而且,法官的判断要独立。司法的本质是判断,掌握了事实、证据后,不受其他任何干预作出的判断,就是判决结果。这个过程和医生对病理的判断很相似,很难想象一个医生检查过病人后,作出按肝癌治疗的判断,这时院长却过来说,‘要按肺癌来治’。” 徐显明说。
关键要落实错案追究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林告诉本报记者,当前对司法公正影响最大的问题之一是,提前退休的法官操纵法律服务市场。“提前退休的法官借助老同学关系、老上司关系、老朋友关系,来搞关系案、人情案。他们的资源广、关系硬,很多当事人都‘信任’。这不仅危害了司法公正,还让许多新律师找不到案源。”
《防止人情干扰规定》,通过细化《法官法》关于法官不得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的规定,规范法院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材料的行为,明确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的权力边界,建立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过问案件的“全程留痕”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法院内部人员案外转递材料、私下打探案情、相互请托说情、越权过问案件等行为的约束。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其宏认为,此项规定很有针对性。很多人出了事情,案件到了法院,觉得“找找人”才会放心,“我不找,你找了,我就处于劣势”。大家都有这个思想,不相信法院能够公正判决,法官难免会被人情关系包围。
应勇代表认为,正因为中国是人情社会、熟人社会,所以要设置这样的制度。他同时坦言,仅靠这几个规定,并不能把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彻底消除。
张立勇代表说,自己也常遇到找关系、托人情的事情。“每个法官都会遇上这种事情,但关键看自己的态度了。如果一个法官没有廉洁司法的品质,缺少司法为民的理念,在最完备的制度面前,也会枉法裁判。”
如何真正实现廉洁司法、回应民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期盼?应勇认为,制度的关键在于落实,已有规定得到切实落实很重要。
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认为,只有落实好错案追究制度,才能保证司法公正。她注意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出,2010年检察机关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12139件,“这个数字不包括当事人自己申诉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也提到因原判确有错误或其他法定事由改判的案件有11729件,但是,因此被追责的只有540人。无论过失还是故意枉法裁判,错案基本上都是人情案、关系案,对这类案件的错案追究制度一定要落实。”
本报北京3月12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