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江苏省的“民告官”案中,市县两级政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已经超过60%。(《新京报》3月15日)
在“民告官”案件中,市县两级政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超过60%,这个比率在全国也算比较高的。如果比起以往政府部门负责人根本不出庭应诉,或者根本不派人出庭应诉来讲,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不过,我更感兴趣的是,何时政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再是新闻?
《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政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一直是媒体追逐的热点。2009年贵州省六盘水市政府办下发《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行政诉讼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2010年12月,重庆市政府通过的《重庆市行政机关应诉办法》,规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应积极出庭应诉,都引发了媒体和舆论的热议。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强大的政府与普通公民的一场纠纷,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一场博弈。过去,行政机关高高在上,根本就不甘屈居于被告席,所以,他们被告上法庭后,领导通常不出面,甚至有的政府部门干脆不派人出庭。因此,政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就具有平等的象征意义,它表明,官员开始从高高的神位上走下来,学会与普通公民平等对视,平等博弈。
当然,政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更重要的意义是对于法律和司法的尊重。虽然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机关独立审判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在现实中,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控制在地方行政机关手中,某些行政机关俨然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凌驾于法律之上。当他们成为被告后,他们并不把法院当作回事,随便派个人出庭敷衍了事。而政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则至少从姿态上表明,政府官员尊重司法权威,尊重法律,愿意在法庭上与公民进行平等博弈,接受法官居中的裁决。
不过,如果政府机关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控制依然,司法机关不得不听从官员的意见,或者,政府机关对于司法判决学习陕西省国土厅“好榜样”,对于法院的判决置若罔闻,根本不执行,甚至是开会推翻法院的判决,那么,政府部门负责人再怎样出庭,对于法治的实现又有何意义?
进而论之,在一个法治健全的社会,实际不需强调政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因为,从法律上讲,政府部门负责人与委托他人出庭法律意义都是一样的,法律认可政府部门负责人委托他人出庭的法律效力。如果法院的判决不会受到行政的干扰,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得到执行,法院的权威得到尊重,谁来出庭又有什么关系呢?我们的媒体和舆论多年来一直在热炒政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说明我们的法治还不健全,司法权威仍不时受到挑战。何时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再是新闻,法治就真正走向了健全和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