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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3月23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浙江出台新规明确交通肇事逃逸情形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03月23日   03 版)

    本报杭州3月22日电(记者董碧水 通讯员张兴平)交通肇事逃逸如今并不鲜见,但怎样才算逃逸在目前却往往因理解不同而产生争议。今天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院日前制定下发的《关于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正确认定逃逸等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

    《纪要》明确了对交通肇事后逃逸构成、肇事后让人顶替案件处理、因逃逸致人死亡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和逃逸后责任承担等问题。

    《纪要》规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要件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包括逃避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客观要件为“在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前驾驶肇事车辆或者遗弃肇事车辆后逃跑”。对没有法定事由或正当理由离开事故现场,则推定为逃避法律追究;“事故现场”则包括“与事故发生现场具有紧密联系的空间,如按警察指定等候处理的地点等”。

    《纪要》同时用列举的形式对几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常见情形作出规定,如肇事者被殴打或者面临被殴打的实际危险而逃离事故现场,然后立即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的,可以不认定为逃逸;肇事者在被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甚至审判阶段为躲避责任传唤不到,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逃跑,不宜认定为逃逸;离开事故现场直接去公安机关投案,不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且事故损失没有扩大的,可以不作为逃逸处理;但对不作为逃逸处理的情形都作了严格限制。

    对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如员工顶替老板、下属顶替领导、清醒的顶替醉酒的等,《纪要》明确“按交通肇事逃逸从重处罚”;顶替者构成犯罪,则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纪要》确认为包括被害人受重伤后得不到救助死亡和被害人因伤无法离开现场而发生的其他车辆再次辗压致死;对发生事故后,故意将被害人隐藏、抛弃、将被害人移动至危险地段等,使其得不到救助死亡,则明确“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果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纪要》明确,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过程中,“也应如其他证据一样,由控辩双方质证,并最终由法庭确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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